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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瑞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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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常见问题问答

损害赔偿2014-08-11|人阅读
作者:董瑞香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现就相关问题解析如下: 问题1:以挂靠方式运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向谁索赔? 答:可以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2:多次转让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答:可以要求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3:我在机动车培训机构驾车培训时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承担问题? 答:可以要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4:在购车试乘过程中试乘人受伤,责任承担问题? 答: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试乘服务者责任。  第八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问题5:行人违规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可否要求高速公路管理者赔偿。 答:如果高速公路管理者尽到了警示或标识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第二款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问题6: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停运费、施救费是不是财产损失。 答:属于财产损失,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问题7: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机动车造成他人伤害,如何起诉? 答:可以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交强险保险公司和商业险保险公司)。 问题8:侵权人、交强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的赔偿顺序如何? 答:(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见该法第十六条。 问题9:无证驾驶、罪酒驾驶,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赔偿? 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问题10: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没有保险公司,车主或责任人是否需要赔偿交强险部分了。 答:应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11:无名氏,无近亲属的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法院如何处理? 答:不予受理该案件。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问题12: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起诉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法院不予支持其请求。 第二十六第第二款: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13: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会直接认定其效力吗? 答: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问题14: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适用什么规定? 答: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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