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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庆斌律师
谢庆斌律师
江苏-南通
合伙人律师

乘出租车开车门引发事故致人死亡,交警的责任认定能否被法院否定?

损害赔偿2019-01-26|人阅读

乘出租车开车门引发事故致人死亡,交警的责任认定能否被法院否定?

【基本案情】

2016年624日,张某驾驶苏A×××××号出租车沿沪宁高速公路连接线由东向西行至南京市中山东路南京博物院大门外非机动车道停车下客,车辆停止时呈车头偏左、车位偏右的倾斜状态,车身右侧距离道路边缘的最近距离达150厘米左右。车辆停稳后,后排乘客李某推开车后门准备下车时,车门撞倒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至此处的受害人A,造成A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A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总医院治疗,但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718日死亡。

2016年85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且未靠路边安全位置停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李某开关车门妨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电动车通行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张某、李某各自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A无责任。李某于2016810日向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复核。因沈某(A的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出租车公司、李某及保险公司等赔偿损失,故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于201682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终止通知书》,决定终止复核。

【代理经过】

谢庆斌律师作为乘客李某的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立即奔赴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队调取了事故卷宗材料,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去现场查看了路况,经过反复阅卷并查阅相关案例,代理人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乘客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是不公平的。鉴于事故受害人一方已经起诉到了法院,只能由法院来对当事人各方的责任进行确定,而以往司法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事故认定书所确定的责任往往是很难被推翻的。

在代理过程中本律师提出:1.驾驶员张某在案涉事故中过错明显,李某不承担任何责任。2.乘客李某在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完全是因驾驶员张某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停车,且停车未能紧靠道路右侧,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超过30厘米,故张某的违规停车是导致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3.李某下车时,驾驶员张某没有按照行业规范要求提醒李某开车门下车时注意安全。李某作为出租车有偿乘坐人对自己开车门的行为没有额外的仔细观察、谨慎开门的义务,其完全可以信赖驾驶员停靠位置是安全的,不会妨碍他人正常通行。4.李某与出租车公司、张某之间是有偿运输合同关系,张某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李某安全送达目的地,不得因其违规行为额外增加乘客上、下车过程中的风险。否则,因此造成乘客自身或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应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应将此风险转嫁给乘客。5.李某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监控视频、现场照片及现场图等证据,证明李某开车门是谨慎的,在车停稳后,其并非直接打开车门,而是主动进行了一定观察,才打开的车门。张某将车身停斜导致李某视线受限,同时当时正下雨,无法观察到从车左后方急速转弯下坡、变道驶至车辆右侧的受害人,导致事故发生。综上,张某停车下客时未提醒乘客李某开车门注意安全,且李某开车门时已经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故本案责任在于张某,而不在于李某,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增加说服力,代理人向承办法官提交了多份乘客开车门导致交通事故的相关案例,以证明类似事故中均由驾驶员承担主要以上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出租汽车驾驶员,理应遵守停车的相关规定,如果张某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没有在车辆右侧预留供行人及非机动车辆通行的足够空间,则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可以避免。张某违规停车的行为系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李某作为车辆乘坐人,无论车辆驾驶人是否提醒其下车时注意安全,其均负有仔细观察、谨慎开门下车的义务,如果其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则本起交通事故亦可避免。李某未尽谨慎义务开门的行为也系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张某作为出租车驾驶员,相较于作为乘客的李某而言,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也具有更强的控制能力,故法院认为张某的过错程度更大,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只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A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通行,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因此,对沈某的合理损失,张某应承担70%的责任,李某应承担30%的责任。

【结尾】

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法律文书,即便事故当事人不服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三日内申请复核,而复核的结果往往是维持原认定结论,效果很不理想。虽说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并不能与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完全划上等号,但是司法实务中往往是将二者的责任比例等同起来的。所以,如果本案中不能让承办法官对事故认定书的合理性、公平性产生动摇,不能激起法官对乘客的同情心和同理心,则很难改变本案的责任划分比例。法院的判决最终直接否定了事故认定书,将同等责任改为驾驶员张某承担70%的责任,乘客李某承担30%的责任,降低了李某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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