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世清律师
李世清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一个意想不到但是有在情理之中的结果

其他2012-12-10|人阅读

一个意想不到但是有在情理之中的结果

接手这个案件是在2007年,转眼已经是2009年,时间象飞一样,两年已经过去了,这个案件我花费了很多的精力,也感受到了很多很多,但是今天终于有了一个结果,我把这个结果描述为意想不到,但是又是在情理之中。

办理的这个案件的原因是我的一个同学的推荐,被告人叫做秦**和华**,两个人是夫妻,他和我的同学是拐弯的亲戚。最初的时候,我记得他在介绍的时候,让我找个办理刑事案件的比较专业的律师,其实我已经很专业了。于是我就主动要办理这个案件。于是我见到了被告人的弟弟,叫做秦**。他在给我叙述案情的时候,就是自己的嫂子和被害人又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自己的哥哥发现了,但是被害人欺负自己的哥哥,没有办法,发生了争吵以后,秦**把被害

一个意想不到但是有在情理之中的结果

接手这个案件是在2007年,转眼已经是2009年,时间象飞一样,两年已经过去了,这个案件我花费了很多的精力,也感受到了很多很多,但是今天终于有了一个结果,我把这个结果描述为意想不到,但是又是在情理之中。

办理的这个案件的原因是我的一个同学的推荐,被告人叫做秦**和华**,两个人是夫妻,他和我的同学是拐弯的亲戚。最初的时候,我记得他在介绍的时候,让我找个办理刑事案件的比较专业的律师,其实我已经很专业了。于是我就主动要办理这个案件。于是我见到了被告人的弟弟,叫做秦**。他在给我叙述案情的时候,就是自己的嫂子和被害人又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自己的哥哥发现了,但是被害人欺负自己的哥哥,没有办法,发生了争吵以后,秦**把被害人直接打死了。当时我觉得这个案件其实很容易解决,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秦**和自己的妻子两个人在外面已经将所有的问题说清楚了,无非就是被害人在强奸自己的妻子,杀父之仇,夺妻之恨,这是不共戴天,于是被告人奋起反抗,直接将被害人打死了,这不是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无过当防卫吗?我的考虑的出发点是这这样的,我的同学也是政法大学毕业的,他的分析和我的一样,于是我的同学开始给我施加压力了,直接说这个事情应该是好办的,必须好好办。其实好好办是我办理每个案件的必须进行的工作,每一个案件,我都是一丝不苟。于是我从这个案件充满了信心。

但是当我到看守所见到秦**的时候,,我却很失望,因为秦**却不认罪,说根本不是自己的杀的人,这也是太离奇了。因为所有的人都认为是秦**杀的人,但是现在他却没有承认。于是我就开始问他在公安机关是否已经交代,他说已经交代了自己杀人的全部事实,但是当我问到为什么现在翻供的时候,他却告诉我说自己因为在公安机关受到了胁迫,如果自己的不交代的话,公安机关就要打他。但是公安机关却没有去打他,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在以前的时候,在河南省因为盗窃被判过刑,后来在1999年的时候,魏县刑警6中队在严打的时候,又将他弄进了看守所,整整关押了半年之久,但是最后是因为无罪释放了。其实我是绝对不相信这些鬼话的,因为问题非常的明确,翻供需要有翻供的理由,比如在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等,但是本案却没有存在刑讯逼供,于是翻供的理由也就不会成功,既然不会成功,翻供只能是意味着自己的认罪态度不好,在判决的时候只能是重判而已。

案件办理的相当困难,因为被告人不认罪。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也是这样的意思,如果被告人认罪的话,可以再重新考虑本案的定性,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要求我做的工作是让被告人认罪,并且积极的赔偿对方。但是一切的工作均是徒劳,因为我曾经十次到看守所去会见被告人,但是被告人却一直没有承认自己的事情。我知道这是他在狡辩,在我向他出示本案的证据材料的时候,他却保持了沉默。于是我就知道了本案的真相,但是在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时候,如果让辩护人去代为认罪是不符合辩护的依据的。于是我就开始和法官协商具体给被告人赔偿的问题,但是只有赔偿没有被告人的认罪,其实是不行的,因为从轻处理的理由是认罪后积极赔偿,但是在不认罪的前提下,单单的赔偿是没有意义的。赔偿也是家里的态度,但是我们要惩罚的是被告人,而不是被告人的家属,所以我们的工作就一直集中在被告人认罪的问题上,但是一切是徒劳的。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就直接开始着手做无罪辩护,理由虽然不充分,但也得去这样的辩护。我的理由是刑事诉讼的证明理念,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并且寻找到了很多的理由,这些理由虽然很牵强,但是也是理由。在开庭的时候,被害人也请了律师,要求重判和赔偿。被告人却拒绝赔偿,一直说有人栽赃陷害。

一审直接判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华**因为帮助毁灭证据,拒不认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3年。一审判决后是二审。二审的法官特别的人性化,并且找到了很多的改判的理由,比如赔偿认罪等,并且主动到邯郸积极的去调解,但是被告人的家属却一直在犹豫不定,今天说调,明天说不调等。一直在忽悠我和法官,最后弄得我在法官面前,显得很不好,并且在法官的眼中,我几乎是成了一个江湖的骗客,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在欺骗,为了谋取蝇头小利。其实我不是那样的人,我是个很是在的人,我主要是因为被告人的家属不积极主动,我不能将自己的钱直接给了被害人。于是二审不但输了官司,而且是输掉了人格。但是我相信法官绝对会理解我的。

没有办法,二审仍旧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时,我受到了很多的压力,最大的压力是我的同学,因为他认为这件事情是我在里面办理的不好,其实他不知道我已经尽力了,只是他不认罪这我一点办法没有啊。当然压力还有很多方面的,一个妻子被人欺负的人,将被害人杀死,在古代这是正常的,尤其是在宋代的时候,复仇的心理可以通过《水浒传》看的比较清楚,这样奸必杀的古训是深入人心的,在当代的社会也是这样的,只要是有了奸情,必须将通奸的人杀掉,即使将来要告官了,也是要法外开恩的。

最后一关,我只能将所有的希望寄托在最高人民法院,我说秦**犯罪的时候选择的好,如果是在2007年以前,他肯定要没有命,但是在最高院将死刑复核权收归中央以后,秦**的命运也许会出现转机。于是我的期待比当事人家属就着急。因为他们明明知道杀人了,即使是最高院将其执行死刑,也是一命偿命,从感情上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我就不一样了,我虽然是在办案,但是我一直想看看,到底最高院将死刑收归最高院后,到底是否真正的考虑了对人权的尊重,是否真正的体现少杀慎杀的原则,是否真的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能否真的将最高院的这个核准权落到实处,而不是一种形式。于是我陷入了漫长的等待之中。

期间最高院的法官,应该是真正的判官来到了魏县看守所,会见了和秦**和他的爱人华**,这是最后的一道程序,也是最后一个机会了,这时华**再也无法忍受了,于是向最高院的法官直接交代了真实的故事,供述了在那个毛骨悚然的夜晚,一个血雨腥风的场面。于是最高院的法官就觉得这样案件,如果将秦**执行就明显的与中国人民的感情是相违背的,虽然是合法,但是不符合情理,一个不符合情理的案件是无法让群众接受的。

于是,我开始陷入漫长的等待阶段,2009613日的上午,9点多魏县看守所给我打电话,告诉我秦**没有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秦**又主动找我为其辩护。

这是个出乎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的结果!

人直接打死了。当时我觉得这个案件其实很容易解决,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秦**和自己的妻子两个人在外面已经将所有的问题说清楚了,无非就是被害人在强奸自己的妻子,杀父之仇,夺妻之恨,这是不共戴天,于是被告人奋起反抗,直接将被害人打死了,这不是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无过当防卫吗?我的考虑的出发点是这这样的,我的同学也是政法大学毕业的,他的分析和我的一样,于是我的同学开始给我施加压力了,直接说这个事情应该是好办的,必须好好办。其实好好办是我办理每个案件的必须进行的工作,每一个案件,我都是一丝不苟。于是我从这个案件充满了信心。

但是当我到看守所见到秦**的时候,,我却很失望,因为秦**却不认罪,说根本不是自己的杀的人,这也是太离奇了。因为所有的人都认为是秦**杀的人,但是现在他却没有承认。于是我就开始问他在公安机关是否已经交代,他说已经交代了自己杀人的全部事实,但是当我问到为什么现在翻供的时候,公安机关却没有去打他,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在以前的时候,在河南省因为盗窃被判过刑,后来在1999年的时候,魏县刑警6中队在严打的时候,又将他弄进了看守所,整整关押了半年之久,但是最后是因为无罪释放了。其实我是绝对不相信这些鬼话的,因为问题非常的明确,翻供需要有翻供的理由,比如在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等,但是本案却没有存在刑讯逼供,于是翻供的理由也就不会成功,既然不会成功,翻供只能是意味着自己的认罪态度不好,在判决的时候只能是重判而已。

案件办理的相当困难,因为被告人不认罪。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也是这样的意思,如果被告人认罪的话,可以再重新考虑本案的定性,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要求我做的工作是让被告人认罪,并且积极的赔偿对方。但是一切的工作均是徒劳,因为我曾经十次到看守所去会见被告人,但是被告人却一直没有承认自己的事情。我知道这是他在狡辩,在我向他出示本案的证据材料的时候,他却保持了沉默。于是我就知道了本案的真相,但是在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时候,如果让辩护人去代为认罪是不符合辩护的依据的。于是我就开始和法官协商具体给被告人赔偿的问题,但是只有赔偿没有被告人的认罪,其实是不行的,因为从轻处理的理由是认罪后积极赔偿,但是在不认罪的前提下,单单的赔偿是没有意义的。赔偿也是家里的态度,但是我们要惩罚的是被告人,而不是被告人的家属,所以我们的工作就一直集中在被告人认罪的问题上,但是一切是徒劳的。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就直接开始着手做无罪辩护,理由虽然不充分,但也得去这样的辩护。我的理由是刑事诉讼的证明理念,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并且寻找到了很多的理由,这些理由虽然很牵强,但是也是理由。在开庭的时候,被害人也请了律师,要求重判和赔偿。被告人却拒绝赔偿,一直说有人栽赃陷害。

一审直接判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华**因为帮助毁灭证据,拒不认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3年。一审判决后是二审。二审的法官特别的人性化,并且找到了很多的改判的理由,比如赔偿认罪等,并且主动到邯郸积极的去调解,但是被告人的家属却一直在犹豫不定,今天说调,明天说不调等。一直在忽悠我和法官,最后弄得我在法官面前,显得很不好,并且在法官的眼中,我几乎是成了一个江湖的骗客,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在欺骗,为了谋取蝇头小利。其实我不是那样的人,我是个很是在的人,我主要是因为被告人的家属不积极主动,我不能将自己的钱直接给了被害人。于是二审不但输了官司,而且是输掉了人格。但是我相信法官绝对会理解我的。

没有办法,二审仍旧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时,我受到了很多的压力,最大的压力是我的同学,因为他认为这件事情是我在里面办理的不好,其实他不知道我已经尽力了,只是他不认罪这我一点办法没有啊。当然压力还有很多方面的,一个妻子被人欺负的人,将被害人杀死,在古代这是正常的,尤其是在宋代的时候,复仇的心理可以通过《水浒传》看的比较清楚,这样奸必杀的古训是深入人心的,在当代的社会也是这样的,只要是有了奸情,必须将通奸的人杀掉,即使将来要告官了,也是要法外开恩的。

最后一关,我只能将所有的希望寄托在最高人民法院,我说秦**犯罪的时候选择的好,如果是在2007年以前,他肯定要没有命,但是在最高院将死刑复核权收归中央以后,秦**的命运也许会出现转机。于是我的期待比当事人家属就着急。因为他们明明知道杀人了,即使是最高院将其执行死刑,也是一命偿命,从感情上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我就不一样了,我虽然是在办案,但是我一直想看看,到底最高院将死刑收归最高院后,到底是否真正的考虑了对人权的尊重,是否真正的体现少杀慎杀的原则,是否真的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能否真的将最高院的这个核准权落到实处,而不是一种形式。于是我陷入了漫长的等待之中。

期间最高院的法官,应该是真正的判官来到了看守所,会见了和秦**和他的爱人华**,这是最后的一道程序,也是最后一个机会了,这时华**再也无法忍受了,于是向最高院的法官直接交代了真实的故事,供述了在那个毛骨悚然的夜晚,一个血雨腥风的场面。于是最高院的法官就觉得这样案件,如果将秦**执行就明显的与中国人民的感情是相违背的,虽然是合法,但是不符合情理,一个不符合情理的案件是无法让群众接受的。

于是,我开始陷入漫长的等待阶段,2009613日的上午,9点多魏县看守所给我打电话,告诉我秦**没有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秦**又主动找我为其辩护。

这是个出乎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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