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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益忠律师
邓益忠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为表衷情为女友在产权证上署名,分手后“赔了夫人又折兵”

离婚2009-07-11|人阅读
[案情]小张是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的员工,他与小李2007年5月开始恋爱。 在他们热恋期间,小张独自出资购买了本公司一套产权房,应小李的要求,他在房产证上加了小李的名字。然而,2008年9月,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于是小张要求小李配合将房产证上的名字去掉,但遭到小李的拒绝。 小张感到非常气愤,于是求助律师,经律师指点,小张茅塞顿开,当即委托律师参与调解。在律师的调解下,小张象征性给小李一部分钱款,小李配合做了产权证的更名。 [律师意见]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系争房屋登记为两人以后,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小李有权分割共有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在10%到30%。 本案中小张在律师的帮助下虽然没有损失房产的价值10%到30%,但也为此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因此,青年男女在恋爱阶段要谨慎处理自己的财产(特别是房产),不要一时冲动做出决定,以免将来发生争议时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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