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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益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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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农村娃按城市标准获赔,律师调查功不可没

损害赔偿2009-07-11|人阅读
被撞农村娃按城市标准获赔 律师调查功不可没 [案情] 2008年3月1日13时许,沈某(未成年人)骑车与王某驾驶大货车相撞,致沈某受重伤。沈某经辗转多个医院治疗,于2008年6月底出院,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 2008年10月8日,沈某委托律师将王某、大货车法定车主某公司和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28万余元,其中残疾赔偿金10万余元。2008年12月1日,嘉定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诉讼双方就残疾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还是按城市居民标准”展开交锋。   王某、某公司称,沈某为农业户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沈某只能按农村居民获赔,算下来伤残赔偿金为4万5千余元。   原告代理人、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邓益忠律师称,沈某虽然户籍在农村,但他在自2005年2月起就就读于嘉定区某小学,并出示了庭审前调查的某小学出具的证明,以及沈某的父亲自2004年即在沪务工并在本市居住生活的证明材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虽属农业户口,但已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2008年12月9日,嘉定区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5.8万元;王某赔偿10.39万余元,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1.5万元、残疾赔偿金10.39万余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判决很有意义,沈某虽属农业户口,但按城市标准获得了残疾赔偿金。在这过程中,律师的调查取证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进城务工者应保存自己在城市居住1年以上和有固定收入的证据,包括暂住证、发放工资的单据等等,这有利于他们在此类案件中维权。 发送“上海律师服务网”到12114可登陆邓律师手机网站(限开通上网服务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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