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部门的解释是,根据《山东省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小刘已经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中包括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相当于产假期间的工资。这就意味着,在小刘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可不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从单位领取的基本工资应当退回。当然,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生育女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所在单位发放产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