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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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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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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两嫁犯重婚罪自吃苦果

其他2014-11-27|人阅读

田东县来广东打工的梁某(女)在老家同黄某于2000年已结婚并生有一子,来到广东后又与同屯王某相遇。令人难以置信的是2008年梁某在没有和黄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而是选择了隐瞒已婚事实与王某在田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且于2009年生育一子。日前,梁某因重婚罪被田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田东县一女两次嫁人犯重婚罪  2000年8月14日梁某与黄某在德保县东凌乡民政办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1月生育一子。2008年梁某因家庭琐事与黄某争吵,离家到广东打工,期间与同屯王某相遇,两人相互来往,梁某隐瞒已婚事实,与王某确立恋人关系。2008年10月13日梁某在没有与黄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王某在田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1月生育一子。不久,梁某再婚事实被第一丈夫黄某察觉,黄某立即到田东县民政局、田东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调查取证,证实了梁某确实与王某登记结婚,即到田东县公安局报案。2011年7月25日公安局立案侦查,梁某为了规避法律制裁,减轻自己的罪行,于同月26日与第二丈夫王某办理了离婚手续。  视法律为儿戏最终自尝苦果  2012年3月20日,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梁某犯重婚罪向田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目无国法,已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鉴于被告人梁某庭上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第二次婚姻已登记离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以上判决。  夏天风律师进行案件分析  夏律师表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梁某就是犯的重婚行为中第一种类型: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或许梁某知道重婚会是犯罪的,不管这是不是她的“失误”,已经触犯到法律最终就是自己给自己招来如此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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