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贺春林律师
贺春林律师
湖南-娄底
主任律师

原告罗*与被告**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曾**利益案

债权债务2010-12-27|人阅读

罗**与曾**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再审申请人曾**的委托,指派我做为曾**的代理人。做为曾**的代理人,在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注意并采纳:

一、据罗**向法院提供的“借据”来分析,该案系一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既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争论的焦点只能是2008年11月17日晏志坪所借的60万元是否已偿还的问题,而不可能滋生出其他问题(原一、二审中,罗**、晏志坪就凭空滋生了与该案无关的“工程前期费用”问题):

1、据罗**向合议庭出具的2008年11月17日“借据”,得出的结论只能是以下二种情况:一是在2008年11月17日当天晏志坪向罗**借了60万元现金;二是2008年11月17日当天曾**在晏志坪所出具的借据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了名。除此之外,不可能会得出其他结论。故该案的案由只能是“民间借贷纠纷”;

2、据2008年11月17日的“借据”,结合罗**“民事起诉状”上所述明的事实,可以得出由曾**担保、2008年11月17日由晏志坪所借60万元最终去向及用途是用于024线在2008年11月17日以后的招、投标活动而并不可能用于其他方面:①据罗**的起诉书及曾**方提供的证据(三)、(四)、(五)、(六)就可得出所借60万元全部是用在了在2008年11月17日以后024线的招、投标;②罗**及晏志坪在一、二审庭审中陈述11月17日晏志坪所借60万元中包含11月17日以前晏志坪分五次向罗**借40万元“工程前期费用”的所谓事实,罗**及晏志坪在一、二审过程中既未向法院提供任何“借据”加以证明,也未提供任何能够证明曾**在其所述40万元“工程前期费用”中做了担保的证据。

二、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晏志坪根本没有在2008年11月17日以前分五次借了罗**40万元用于024线“工程前期开支”的事实:

1、晏志坪不管在一审,还是在二审,除了附和罗**的陈述外,对在2008年11月17日前分五次借罗**40万元的所谓事实均未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证据;

2、罗**在起诉以后,不管在一审,还是在二审,同样也未向法院提供晏志坪在2008年11月17日以前分五次借了自己40万元钱用在了024线工程前期费用开支方面的证据;

3、据曾**向合议庭提供的书证及证人证言,可以得出在2008年11月17日以前,晏志坪确实没有在罗**处借40万元钱用在了024线工程前期开支的事实:①2009年元月19日晏志坪、肖新德的“声明书”可以证明:晏志坪在2009年元月19日以前根本未在罗**处借40万元工程前期费用的事情;②肖付华的证词(已出庭证实)与“声明书”反映的事实相吻合,也能证明晏志坪、罗**所讲的40万元前期费用属于子虚乌有;③肖新德的证词同样与“声明书”反映的事实相吻合,也同样能够证明晏志坪、罗**所讲的40万元前期费用属于子虚乌有。

三、退一步讲,即使罗**陈述在2008年11月17日以前晏志坪所借的40万元前期费用存在(晏志坪对此仅予以附合、未提供证据),罗**、晏志坪也同样须向法庭提供证据,即使提供了证据也同样与本案无关:

1、“工程前期费用”系晏志坪、肖新德及曾**三个人之间的事情,属合伙、合作关系,而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也与本案无关;

2、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审理、评判的应该是晏志坪在2008年11月17日当天借款60万元的事情,也不应审理、评判在2008年11月17日以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

四、据庭审双方出具的证据,不能得出2008年11月17日晏志坪在当天所借的60万元中包含有2008年11月17日以前晏志坪所借40万元“工程前期费用”的结论即不能得出2008年11月17日所借60万元系由11月17日以前借的40万元及11月17日当天所借20万元二部分组成的结论:

1、据罗**出具的2008年11月17日“借据”得不出这一结论:该借据只能得出在11月17日当天晏志坪借了罗**60万元及曾**是担保人的结论;

2、据罗**的“民事起诉状”也得不出这一结论:据罗**的“民事起诉状”得出的结论是:在11月17日当天晏志坪在罗**处借了60万元用于024线在11月17日以后的工程招、投标;

3、自罗**、晏志坪在原一审、二审过程中多处自相矛盾的陈述同样也得不出这一结论;

4、罗**、晏志坪在原一审、二审过程中均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2008年11月17日所借60万元是由二部分组成的事实。

五、据庭审双方出具的证据,可以得出晏志坪在2008年11月17日所借罗**的60万元钱已全部偿还的结论:

1、据曾**方出具的证据(三)、(四)、(五)、(六)可以得出晏志坪于2008年11月17日所借的60万元分别打到了中盛路桥公司、省公路工程公司及四公司帐户上(三公司各20万元),之后中盛路桥公司及省公路工程公司均已各汇款20万元到了罗**的帐户上。只有四公司的20万元,在被扣除7.7万元招标代理费以后,其余12.3万元已由晏志坪领走;

2、关于7.7万元招标代理费的事情:2009年元月,在罗**、晏志坪及曾**三人算帐以后,已由晏志坪当场支付8万元给罗**填补了这7.7万元;

3、关于晏志坪领走的12.3万元的事情:据晏志坪在原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庭审笔录第12页),该款已退还给了罗**;

4、据罗**“民事起诉状”中所阐明的借款60万元用途是用于2008年11月17日以后024线工程招、投标,故由此结合曾**方提供的证据,也不难得出60万元借款已偿还完毕的结论;

5、据晏志坪于2009年元月24日自己所写的便条(罗**认可)可得出如下结论:即到2009年元月24日止,晏志坪仅欠罗**借款123000元(已偿还47万余元)。由此就能推断出罗**的诉讼请求确实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六、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借款到底是否偿还,原则以债权人是否拥有“借据”为前提,但具体到该案,则不能以罗**是否拥有“借据”为前提来判定:

1、晏志坪于11月17日所借60万元是用于024线工程招、投标,而相关招、投标费用均已由相关单位退还与罗**;

2、晏志坪在与曾**等人合伙承包024线时,与曾**之间有矛盾,其在一、二审中附和罗**就是为了损害曾**利益;

3、据晏志坪与罗**在一、二审中的表现,也可得出晏志坪与罗**串通损害曾**利益的结论;

4、正因为晏志坪与罗**串通一气、晏志坪与曾**还有矛盾,加之“借据”是否收回决定权在债务人即晏志坪,故罗**在收回60万元借款之后,“借据”还在其手中也在情理之中。

综上所述,做为曾**的代理人,据已查明的客观事实认为:晏志坪于2008年11月17日在罗**处所借的60万元确已偿还完毕,并且晏志坪在2008年11月17日所借罗**60万元不可能是由2008年11月17日以前的40万元“工程前期费用”及2008年11月17日所借20万元二部分组成。故建议合议庭充分注意代理人的上述代理意见,依法撤销(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罗**的诉讼请求,维护曾**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宇能律师贺春林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贷款人隐蔽实际利率的,应按约定利率及资金实际占用情况予以调整
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迈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贷款人隐蔽实际利率的,应按约定利率及资金实际占用情况予以调整。基本案情2018年5月25日,迈某(借款人)与某小额贷款
#债权债务
人看过
贷款人隐蔽实际利率的,应按约定利率及资金实际占用情况予以调整
贷款多少利息算高利贷
导读:贷款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上算高利贷,如果在四倍以内的情况下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高利贷违法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债权债务
人看过
贷款多少利息算高利贷
集资款企业无力偿还怎么办
导读:集资款企业无力偿还的办法是进入破产程序,用破产的财产偿还债务,若企业不履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非法集资员工不一定要抓,一般是抓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一
#债权债务
人看过
集资款企业无力偿还怎么办
虽在沃尔玛电梯口摔伤但沃尔玛不应担责
被告沃尔玛与原告葛增仁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一审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娄底春园分店(以下简称沃
#债权债务
人看过
虽在沃尔玛电梯口摔伤但沃尔玛不应担责
该担保应属无效担保.
**公司与王双明等人借贷纠纷案代理词首席仲裁员、仲裁员: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娄底市**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公司的
#债权债务
人看过
该担保应属无效担保.
贺春林律师
您可以咨询贺春林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