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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宝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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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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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中止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1-03-03|人阅读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一案,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委托并指派我为其进行辩护。经庭前仔细阅卷和两次会见,参加完刚才的庭审,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我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的定性,以及该罪处于未完成状态表示认同,以下仅就量刑情节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一、我认为本案的犯罪停止形态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根据刚才公诉人出具的证据证实,案发时虽然附近工厂的门卫何某听到被害人兰*芳呼喊救命,但何某以为是夫妻吵架而继续睡觉,被告人以把被害人兰*芳推入河中相威胁后兰*芳也不敢再叫喊,被告人当时也认为自己用夫妻吵架蒙混使叫喊的人以为是夫妻“搞唠”(吵架)没有声音了,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但由于被告人害怕法律惩处,而放弃犯罪逃离现场,理论上可以称之为“能之不欲”,而不是“欲之不能”。被告人的停止犯罪是自动的、彻底的。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得逞没有证据。

二、本案被告人王宜华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是临时起意,喝酒乱性,一时冲动之行为,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有真诚的悔罪表现。被告人王某某的悔罪表现具体表现在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

三、对本案被告人王某某量刑时应当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本案应当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中止量刑,因为本案虽然没有完成犯罪,但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强奸罪妇女一人一次的基准刑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犯罪中止、初犯、偶犯和当庭自愿认罪的情节,可以在犯罪未遂(含当庭认罪)减少基准刑60%的基础上再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具有犯罪中止、初犯、偶犯等法定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加之被告人已被羁押将近五个月,国家刑罚的威慑力在事实上已经在一定程序上作用于他,刑罚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功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予以发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希望法庭能够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更有利于被告人认识犯罪,积极改造,重新做人。

以上是我的辩护观点,请法庭参考。

    辩护人: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

   师:缪宝富

   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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