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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亭旭律师
赵亭旭律师
河南-洛阳
主办律师

典型法律咨询问答

离婚2010-08-16|人阅读

法律知识问答

1、问:结婚不进行登记可以吗?

答:在农村,还有一些人认为,只要是明媒正娶举行了结婚仪式,就算是合法夫妻了,登不登记都无所谓。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想要结婚的男女,必须要办理结婚登记。对于在199421以后新同居生活而又不愿办理结婚登记而的男女,在法律上将一律被视为非法同居关系。

2、问:哪些人不得结婚?

答:①双方是同一性别的不得结婚;②男不满22周岁,女不满20周岁的不得结婚;③双方有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结婚;④任何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得结婚;⑤已经登记结婚还没有离婚的不得再结婚(但配偶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除外)。

3、问:什么是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应如何计算?

答: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的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至十倍,具体补偿倍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4、问:进城务工人员是否还有资格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答:进城务工人员离开乡村来到城镇,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放弃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不意味着放弃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收益权益的分配。取消他们的土地权利和村民待遇是错误的,他们有权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分配土地收益和征地补偿费等利益的权利。但进城务工人员如果考取了国家公务员,则不应再享有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权利,又或者进城务工人员被正式招工录用或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法人代表,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及住房条件的,无需依赖土地的,这种情况不予分配也是可以的。

5、问:收养路边的弃婴是否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

答:收养需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法律对收养对象和收养人的条件都进行了一定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因此,对于路边的弃婴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收养的。但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国家负担,鼓励收养某些特殊被收养人,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6、问:能否收养成年子女?

答:我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因此,被收养人只能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成年人的确不能被收养。但是,现实生活中,某些老年人需要成年人长期照顾,希望收养成年人,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双方可以在协商同意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解决老年人的赡养问题。

7、问:出嫁女儿还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吗?

答: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认为,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后的女儿与娘家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了结,就没有再赡养其父母的义务了。其实这种想法是极其错误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和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因此,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无论是已婚还是未婚,都有赡养扶助其父母的义务。

8、问:子女放弃继承权,就有权不赡养父母吗?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父母去世后享有继承权。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完全可以放弃的。但是放弃不放弃继承权与履行不履行赡养义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而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也就是说,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还是必须履行。更何况,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开始前作出才具有法律效力。当父母还在世的时候,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没有法律意义的。

9、问:邻居家大树的根枝,危及我家房屋安全,我该怎么办?

答: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种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另一方可分别情况,要求对方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

10、问:承包地被征收后,因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与村委会发生纠纷,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长期以来,一些法院因种种原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利益分配纠纷采取了不受理的做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土地上访案件的增加。2005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对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因此,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发生纠纷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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