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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宝律师
杨大宝律师
广西-来宾
主办律师

是否构成醉驾的标准

刑事辩护2012-10-16|人阅读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国内第一个针对车辆驾驶人员酒后驾车的强制性检验标准,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53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实施,判定车辆驾 驶人员酒后驾车有了全国统一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详细规定 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或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和检 验方法。该标准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和非机动车驾驶员,酒精含量为 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标准对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方法 作了明确规定。对涉嫌酒后驾车的人员拒绝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以呼出酒精含量探测器被动探测到的呼气酒精 定性结果,作为醉酒驾车的依据。全国将按照统一的执法标准依法处 罚酒后或醉酒驾车行为。 酒后驾车已成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原因,国家对酒后驾驶 车辆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 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 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 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 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 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对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严格限制酒后驾车行 为,规范执法和预防交通事故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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