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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量刑

其他2010-11-17|人阅读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量刑

交 通 肇 事 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侵害了的客体是公路、水上的交通运输安全。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均可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第一,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第二,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第三,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一)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30万元至60万元、60万元至10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项、第四条第()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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