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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律师
杨明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集装箱货物托运人与天津港某公司货物返还案

其他2009-11-18|人阅读

委托人:洪某、陆某、陈某、吴某等人

受委托人: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杨明律师

被告:天津港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新港。电话:

案件标的额:500万元

案件起因:被告无故扣押委托人托运的集装箱货物(煤块),要求每箱货物缴纳一万元,才能解除扣押,准许委托人提走货物。

案件事实经过:

委托人为从事煤炭买卖的商人,长期通过天津港运输煤炭等货物,并与福州某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立了长期的托运合作关系,由某某公司负责托运委托人的货物。

20097月各委托人再次购货并与某某公司达成托运协议,货物装箱后,某某公司将货物运至被告码头准备装船运输,但是某某公司突然间人去楼空,所有办公人员及管理人员全部消失,导致运输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无奈之下,委托人只能将货物提港转运。

而就在委托人找到被告要求提走货物时,被告却提出了无理要求,因为某某公司拖欠被告的港杂费300余万元,为了避免被告的损失,居然强制要求委托人代替某某公司偿还港杂费,否则不能提货,并且私自定价为每提走一个集装箱缴纳1万元。

案件分析:本律师认为,委托人作为货物的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被告作为临时保管单位,无权扣押委托人的货物,更不能以扣押货物为要挟,强迫委托人为他人偿还债务,被告的行为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作为天津市的大型国有企业和天津市的窗口单位,这样的做法,无疑会给天津市的整体形象造成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也会直接导致经济效益的下滑。在国家大庆60周年之际,社会各界构建和谐社会氛围之时,作为合法经营者、货物的所有权人,最基本的财产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

另外,因为委托人在购买货物时均与下家签订的买卖协议,所以如果不及时解决,可能面临着高额的违约赔偿金,并且煤炭的保质期很短,时间一长不仅品质下降还有自燃的危险,所以该案应当尽快予以解决。

律师工作:本律师接受案件委托人的委托后,为了避免当事人的损失,并本着对国有大型企业的信任,本律师多次主动与被告协商,并为其宣传法律规定,和这样做的法律后果,以及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经过多次协调,被告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其还是以自己的损失过大为由要求个委托人能够缴纳部分费用,为其弥补损失,但是数额已经大大降低,从开始的每箱1万元降到3000-4000元。但是作为一名律师,应当为委托人的利益着想,并且被告的收费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乱收费,所以最终还是将案件诉讼到法院。

秉着构建和谐社会、积极为委托人办事的原则,立案后,本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并通过法院工作人员协调,为被告讲明诉讼的败诉风险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案件立案3天后,被告无条件为各个委托人办理转港手续,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结果:被告公司无条件为各委托人办理离港转运手续。从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到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历时20天,并且当事人几乎没有任何损失,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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