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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律师
杨明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聚众斗殴辩护词

刑事辩护2009-11-24|人阅读
辩 护 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接受李父、李某的委托,指派杨明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必要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罪名符合事实,但是适用法律不当,对本案被告人李某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进行量刑,而不能适用该款第二项的量刑情节。该项规定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纵观本案,虽然有十几人参与,但是时间很短,规模也不大,社会影响很小。另外,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人数众多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不应当适用该项规定。二、被告人李某并非本案的主犯,其只是普通参与者,属于从犯地位,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本案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和各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中不难看出,被告人李某即不是案件的纠集者、组织人,也不是积极参与人,而只是在殴打开始后,出于哥们义气,象征性的踹了被害人一脚,而这一脚也与被害人的耳膜穿孔的轻伤鉴定没有关系。实际上,在被告人李某动脚之前,也可以说是在其他参与者动手之前,被害人的伤情可能已经构成,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和刘某的供述来看,是他们两个人先动手殴打被害人,也只有他们两个人打了被害人的头部,恰恰是这两个人的殴打行为非常可能造成被害人的耳膜穿孔,而此时其他参与者都还没有动手。所以要求被告人李某为其承担这样严重的法律后果,于情于理也是不适当的。所以,辩护人恳请法院考虑此情节。三、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虽然第一次讯问时因为害怕说了谎话,但是其在几天后即2009年6月4日还是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在公安机关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一,怎样认定自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分子作案后,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三个条件的,都认为是自首。(一)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分子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的。”可见,被告人李某是符合自首的规定的,应当予以认定,并依据我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四、被告人李某刚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李某事后的认罪态度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被告人李某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出于哥们义气,才触犯刑法。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条件。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考虑。六、被告人李某属于初犯,个人表现一贯良好,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现在仍为在校高中生,虽然一时冲动触犯刑法,但是其主观恶意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加之其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一款第四、五、六项之规定, 应当予以免除处罚。七、被告人李某的监护人已经主动为被告人李某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不要再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有鉴于此,辩护人也请求法院对这起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秉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能缓则缓,能免则免。综上所述,鉴于本案被告人李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改表现,且主观恶意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属未成年人,没有前科,且还是在校高中生,并且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李某定罪量刑时能够认定上述情节,并为这个未成年人将来的人生道路着想,对被告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杨明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2009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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