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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星律师
魏文星律师
广西-梧州
主办律师

只有上诉才有机会3

刑事辩护2018-10-01|人阅读
魏律师在这里说的是一件上诉案件,这个案件就是不少人都知道的2016年“5.18”街头泼硫酸案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张某某被法院一审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之后,被害人江某某等人对张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合计261786,66元。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将张某某的妻子李某某追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要求李某某作为张某某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李某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江某某、刘某某、钟某某、冼某某造成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张某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监护人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李某某赔偿江某某经济损失170361.34元、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62055.17元、赔偿钟某某经济损失20805.80元、赔偿冼某某经济损失8564.35元。

李某某收到判决书之后,大为惊奇,认为张某某犯罪伤人怎么关我事啊?要我赔钱是没有的,不管了。事后仔细一想,还是找个律师咨询咨询。我告诉她,法院依法可以强制执行其退休金的,李某某即时决定上诉。

李某某决定上诉后,她的这一决定可以说改变了其后半生。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代理律师提出原判确认张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当,李某某与张某某不存在监护人关系,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上诉意见,于是在2018年3月31日作出判决,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7)桂0403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某经济损失170361.34元、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经济损失62055.17元、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某经济损失20805.80元、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冼某某经济损失8564.35元,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某、刘某某、钟某某、冼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某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整天提在嗓子眼的心终于可以放下来了。26万多元的赔款,如果让只靠退休金生活的李某某个人来承担,该是怎样的一个情景,相信大家是明白的。这样看来,李某某的上诉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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