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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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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老人生前有打印和代书两份遗嘱,法院根据内容判决其效力

继承2024-04-21|人阅读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秦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秦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S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事实和理由:我与秦某旭、秦某娜、秦某霖、秦某辉系兄弟姐妹,秦某贤系五人之父,赵某芝系五人之母。父母去世后留有涉案房屋,秦某贤生前未留有遗嘱,赵某芝生前留有遗嘱。父母去世后,各方多次协商涉案房屋继承问题无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秦某旭辩称,秦某君、秦某旭、秦某娜、秦某霖、秦某辉在2018年曾口头达成协议,约定秦某君和秦某辉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其他人各自继承涉案房屋的三分之一,但各方后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未进行公证。秦某贤名下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XX号、XX号两处房屋,这两处房屋是公租房,其中,XX号房屋的承租人已经变更为了秦某君,XX号房屋的承租人已经变更为了秦某辉,是在秦某贤去世后以公证的方式进行了变更。由于XX号、XX号房屋已经分给了秦某君和秦某辉,故秦某君和秦某辉不应当再享有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

秦某娜辩称,2008年8月2日,秦某贤曾有一份打印遗嘱,称将涉案房屋的大房间给我,小房间给秦某霖,2011年3月5日,赵某芝出具一份代书遗嘱,称涉案房屋由我和秦某霖继承,所以我认为涉案房屋应当归我和秦某霖所有。

秦某霖辩称,2008年8月2日,秦某贤曾有一份打印遗嘱,称将涉案房屋的大房间给秦某娜,小房间给我,2011年3月5日,赵某芝出具一份代书遗嘱,称涉案房屋由我和秦某娜继承,所以我认为涉案房屋应当归我和秦某霖所有。

秦某辉辩称,确实母亲生前说过涉案房屋的大房间归秦某娜,小房间归秦某霖,所以我也同意涉案房屋归秦某娜和秦某霖二人所有,生前还告诉我说秦某旭对涉案房屋不享有继承权。

法院查明

秦某贤和赵某芝系夫妻关系,育有秦某旭、秦某娜、秦某霖、秦某君、秦某辉子女五人。秦某贤于2010年11月18日去世,赵某芝于2014年12月13日去世。经询,秦某旭、秦某娜、秦某霖、秦某君、秦某辉均称秦某贤的父母先于秦某贤去世,赵某芝的父母先于赵某芝去世,秦某贤与赵某芝系初婚,秦某贤去世后,赵某芝并未再婚,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赠抚养协议。

涉案房屋登记在秦某贤名下,1999年6月15日,秦某贤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成本价出售住房)。

庭审中,秦某娜称2008年8月2日,秦某贤及赵某芝立有打印遗嘱,并提交《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我有二居室一套,在酒仙桥某小区,我决定把大房间给我的大女儿秦某娜、小房间给我的二女儿秦某霖。其他子女都不给,也无权过问,无权干预。这是我们做父母的共同决定。”落款父亲处载有秦某贤签名,母亲处按有指印。就《证明》形成过程,秦某娜称其退休后,在北京没有房子,经常去照顾父母,所以父母就将涉案房屋的两间房进行了分配,是秦某贤在家中口述后,其在外面找到打印店打印口述内容,秦某贤在打印件上签名,赵某芝在打印件上摁手印。

经质证,秦某君、秦某霖、秦某辉均认可《证明》的真实性,秦某旭不认可《证明》的真实性,其称《证明》仅是证明,并非是遗嘱,且认为该《证明》系打印遗嘱,并未载明见证人。

秦某君称2011年3月5日,赵某芝立有代书遗嘱,并提交《遗嘱》及光盘一份,光盘系《遗嘱》形成的经过。该《遗嘱》载明“我叫赵某芝,口述遗嘱如下:我共有五个子女,我住在朝阳区S号。现在我老伴不在了,我决定将我住的朝阳区S号这套房产中属于我的全部份额给我的大女儿秦某娜和二女儿秦某霖俩人。其他三个儿女都不给,也不准干涉。”立遗嘱人处载有赵某芝签名并按有指印,代书人处载有王某签名,证明人处载有高某贤、王某二人签名。经询,秦某君称高某贤、王某系赵某芝的邻居。

经质证,秦某娜、秦某霖、秦某辉均认可《遗嘱》和光盘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秦某旭不认可《遗嘱》和光盘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称无法确认王某是否与赵某芝有关系,视频中赵某芝无法说清楚两个女儿的名字,无法确定指印真实性,音频和视频无法对应一致,且存在诱导问话。

经询,秦某娜和秦某霖称,如法院认定《遗嘱》有效,二人协商一致同意由秦某娜继承赵某芝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的百分之六十,由秦某霖继承百分之四十。

裁判结果

登记在秦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S号房屋由原告秦某君、被告秦某娜、被告秦某霖、被告秦某辉、被告秦某旭五人继承,原告秦某君、被告秦某辉、被告秦某旭各占十二分之一房屋份额,被告秦某娜占三十分之十三房屋份额、被告秦某霖占六十分之十九房屋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证明》是否具备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否发生遗嘱的效力;第二,《遗嘱》是否具备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否发生遗嘱的效力。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具体到本案中,关于2008年8月2日形成的《证明》,《证明》中仅有秦某贤签名,赵某芝处仅按有指印且未见见证人签名,故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涉案房屋系秦某贤和赵某芝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现秦某贤已去世,《证明》因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而无效,秦某贤生前并未留有其他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对其享有的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2011年3月5日的《遗嘱》载有遗嘱人、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名,秦某君、秦某娜、秦某霖、秦某辉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秦某旭虽对王某是否与赵某芝存在利害关系持有异议,但并未举证证明代书人、见证人通过遗产继承能直接或间接得到利益,故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秦某旭称音频和视频无法对应一致,且存在诱导问话,但从视频录像来看,即使具体细节表述不完全一致,但对于遗产继承问题、背景等表述与遗嘱内容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秦某旭提出的该项异议不足以否定遗嘱的真实性,故法院认定赵某芝于2011年3月5日设立的代书遗嘱真实有效。

综上,关于涉案房屋的继承,秦某贤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赵某芝、秦某君、秦某娜、秦某霖、秦某辉、秦某旭平均分配,即赵某芝占涉案房屋的十二分之七,秦某君、秦某娜、秦某霖、秦某辉、秦某旭各占涉案房屋的十二分之一;赵某芝去世后,其享有的涉案房屋的十二分之七的份额由秦某娜、秦某霖继承,其二人协商一致份额占比分别为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法院不持异议。综上,涉案房屋由秦某君、秦某娜、秦某霖、秦某辉、秦某旭五人继承,秦某君、秦某辉、秦某旭各占涉案房屋的十二分之一,秦某娜占涉案房屋的三十分之十三,秦某霖占涉案房屋的六十分之十九。

打印遗嘱是近年来越来越多使用的一种遗嘱形式,但法律上对其形式要求很高,经常出现因为不符合规范而无效的情况,如您的家中也有因打印遗嘱是否有效产生的继承争议可以到律所见面详细咨询遗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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