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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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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方房屋为购买单位公房,亲属主张购买时其有贡献要求补偿案例

房地产2024-04-25|人阅读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刘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孙某、刘某杰支付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居住权益补偿款68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孙某、刘某杰负担。

事实和理由:我、刘某坤系刘某贤、赵某兰的儿子。刘某坤与孙某生有一子刘某杰。刘某贤于1986年去世,赵某兰于1985年去世,刘某坤于2022年去世。1982年,我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内。……1982年我退伍转业,户口迁回涉案房屋。父母去世后,涉案房屋承租人更名为刘某坤。1994年,承租的公房房改售房时,以刘某坤的名义购买,当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有我及哥哥刘某鹏。后刘先生结婚时,因家庭人口多,我一家在外租房居住,涉案房屋由刘某坤一家居住。

2021年,我得知刘某坤将涉案房屋出售他人。我认为,涉案房屋房改售房时,我是该房屋的共居人之一,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该房屋被刘某坤出售,刘某坤理应对我的居住权益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故我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孙某、刘某杰辩称,刘某坤系涉案房屋的原承租人和所有权人,刘先生对涉案房屋不享有居住权,不存在居住权补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房屋在房改售房前的承租人为刘某坤。涉案房屋经房改售房,刘某坤已经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刘先生在刘某坤变更为承租人后,就再无与刘某坤共同居住的事实。

刘先生有其他住所和房产,未与刘某坤共同居住,刘某坤生前亦未通过合同约定或遗嘱方式为刘先生设定居住权。刘先生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同时,刘某坤去世后,刘某杰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对刘某坤关于诉争房屋权利在内的全部遗产的继承权,故刘某杰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综上,我们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刘先生与刘某坤系兄弟关系,刘某贤、赵某兰系二人父母。刘某贤于1986年去世,赵某兰于1985年去世。刘某坤与孙某生有一子刘某杰;刘某坤于2022年去世。

1995年4月13日,北京某单位与刘某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刘某坤购买了涉案房屋。1997年7月10日,刘某坤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房屋登记在刘某坤名下。2018年6月20日,刘某坤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刘某坤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吴某。现该合同已被法院确认无效。2019年7月19日,吴某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吴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郭某。2020年8月26日,郭某将涉案房屋赠与李某。2020年10月20日,李某又将涉案房屋赠与给郭某。

刘先生主张,涉案房屋是刘某贤、赵某兰于1986年左右承租的北京某单位的自管公房。刘某贤、赵某兰去世后,涉案房屋承租人于1992年变更为刘某坤。其于1994年6月从涉案房屋搬离。刘某坤购买涉案房屋时,按照家庭人口确定购买的面积,当时家庭人口刘某坤、刘先生、刘某鹏。另外,其不是北京某单位的员工。

刘先生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北京某单位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该表显示:购房申请人刘某坤,家庭成员情况刘某鹏;刘先生。孙某、刘某杰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孙某、刘某杰主张,涉案房屋是刘某贤、赵某兰承租的北京某单位的自管公房,具体分配时间不详。刘某贤、赵某兰去世后,因刘某坤是北京某单位职工,且名下无其他房产,涉案房屋承租人于1994年前后变更为刘某坤。刘先生于1994年6月搬离涉案房屋。刘某坤购买涉案房屋时,不涉及家庭人口确定购买面积问题。

裁判结果

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举证情况可见,涉案房屋系北京某单位的自管公房,该房屋原承租人系刘某贤、赵某兰。在刘某贤、赵某兰相继去世后,北京某单位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北京某单位职工刘某坤。后刘某坤基于房改房政策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刘先生虽主张购买涉案房屋时是根据家庭人口情况确定购买面积的,但刘先生针对该主张,并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基于上述情况,刘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权益。在刘先生无法证明上述事项的情况下,刘先生基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益,要求孙某、刘某杰支付居住权益补偿款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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