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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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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拆迁补偿已足额,再提居住权不予支持

房地产2024-04-25|人阅读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赵某兰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事实与理由:张某鹏和吴某霞系夫妻,二人育有四子女,即张某慧、张某芬、张某娴、张某坤。张某鹏于2014年去世,吴某霞于2018年去世,张某坤于2021年去世,张某浩为张某坤之子。张某鹏与吴某霞在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有房屋一套。四被告为上述房屋的法定继承人,赵某兰为上述房屋的被安置人,现赵某兰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张某芬、张某娴、张某慧辩称:不同意赵某兰的诉讼请求。赵某兰要求对上述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不能成立,居住权是通过法定或者约定设立的。之前判决已经认定原告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该判决已经生效。赵某兰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在2013年10月与张某坤离婚,带着张某浩在其他地方居住。上述房屋赵某兰及张某浩并未实际居住过,该房屋是张某鹏的公租房,经过房改后拆迁所得。购房款及税费均由张某鹏夫妻交纳,赵某兰对该房屋只享有一定的安置利益,已折合成补偿款,除此之外赵某兰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

张某浩辩称:同意赵某兰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张某鹏(2014年死亡)与吴某霞(2018年死亡)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四子女,分别为张某慧、张某芬、张某娴、张某坤(2021年死亡)。赵某兰与张某坤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张某浩,二人于2013年10月离婚。

2004年9月9日,张某慧代表张某鹏作为乙方(购房人)与北京W公司作为甲方(以下简称W公司)签订《某地区安置合同》,约定……乙方在有正式住房2间,使用面积33平方米,应安置人口6人,分别为:钱某兰、张某浩、张某鹏、张某坤、吴某霞、赵某兰。乙方自愿选择就地安置方式,自愿购买就地安置住房回购安置住房价计算表》中显示,回迁房建筑面积85㎡,回迁房户型为二室一厅,房价计算:......2、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以内部分:62057.85元,计算公式:F2=成本价x(15x安置人口-原住房建筑面积)x(1+调节因素之和)。

2007年12月29日,张某鹏与W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张某鹏自愿购买W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购房款为93609.37元。

2009年10月12日,涉案房屋登记至张某鹏名下。

张某慧、张某芬、张某娴曾以析产、继承纠纷为由将赵某兰、张某浩、赵萌溪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分割承涉案房屋。本院出具判决书,以“此外,由于案涉房屋系拆迁安置而来,除张某鹏、吴某霞夫妇外,案涉房屋的被安置人还包括张某坤和张某浩、赵某兰、赵萌溪,案涉房屋也确因被安置人数享有购房优惠,故张某坤和张某浩、赵某兰、赵萌溪对案涉房屋享有一定安置利益,对于该权益金额,本院根据实际情况和既往惯例酌定为每位被安置人20万元”为由判决涉案房屋张某慧、张某芬、张某娴、张某浩继承所有,张某慧、张某芬、张某娴各继承24%的份额、张某浩继承28%的份额;张某慧、张某芬、张某娴各向张某浩支付安置补偿款96000元、各向赵某兰支付安置补偿款48000元、各向赵萌溪支付安置补偿款48000元;张某浩向赵某兰支付安置补偿款56000元、向赵萌溪支付安置补偿款56000元。上述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安置实施细则》第六条......(三)就地安置标准:1、拆除非成套住宅......(2)原住宅建筑面积不超20平方米(含)不足30平方米的,安置一套二居室。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含)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一套三居室......2、拆除成套住宅房屋,按原来、住宅户型予以安置,其安置房面积不低于原房屋建筑面积。

经询,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房屋由张某鹏出资购买,拆迁时除了安置涉案房屋外没有再另行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兰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要求确认其有权对涉案房屋居住使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从涉案房屋取得来看,涉案房屋系因张某鹏所承租的公租房拆迁,由张某鹏购买所得。后,四被告经之前判决确认因继承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张某鹏生前未明确表示将涉案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让渡给赵某兰,且赵某兰与四被告亦未达成合意确定由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其次,根据改造的政策来看,涉案房屋因被安置人数享有一定的购房优惠,故赵某兰作为被安置人之一对涉案房屋享有一定的拆迁安置利益,但享有拆迁安置利益并不代表可以直接取得涉案房屋的物权,该利益亦可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获得。在之前诉讼中,该案处理继承份额时不仅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整体作出了处理,同时还对赵某兰在涉案房屋中的拆迁安置利益予以了合理补偿。赵某兰未对判决书提起上诉,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法院认为赵某兰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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