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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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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

父亲生前留有遗嘱因未给部分子女份额,其不承认遗嘱怎么办

继承2024-05-17|人阅读

原告诉称

赵某文诉称:2016年,家人共同协商签订了《分家协议》,协议内容明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S号(以下简称S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分别归赵某旭、赵某文、赵某坤所有。A号房屋不属于遗产。双方因为房屋居住事宜发生纠纷,故赵某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S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二间归赵某文所有。

被告辩称

杨某辩称:同意赵某文的诉讼请求,认可《分家协议》和《遗嘱》的内容,S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二、三间分别归赵某旭、赵某文、赵某坤所有;A号房屋不属于遗产。

赵某易辩称:不认可《分家协议》,签订《分家协议》时没有通知我。父亲患有脑梗,长期卧床导致四肢不能活动,手握不住笔,不会说话,所以《分家协议》和《遗嘱》都不是父亲的真实意愿。《分家协议》和《遗嘱》为什么没有代书人和见证人的签字对于手印的真实性不认可,赵某文应出示逝者遗嘱的录像。代签人是受益人之一不符合法律要求。

我认为先有《分家协议》,后有《遗嘱》,故对于《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关于建房情况,赵某文他们说出资应出示证件、票据。S号院房屋的几次修缮中,我曾参与建设,虽然没有出钱,但是出力了。

综上,我要求继承S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三间。此外,我要求法院在本案中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

赵某旭辩称:同意赵某文的诉讼请求,认可《分家协议》和《遗嘱》,我要求判令S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归我所有;A号房屋不属于遗产。

赵某坤辩称:同意赵某文的诉讼请求,认可《分家协议》和《遗嘱》,我要求判令S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三间归我所有;A号房屋不属于遗产。

法院查明

赵某贤与杨某系原配夫妻,婚后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赵某易、赵某旭、赵某文、赵某坤。赵某贤于2017年去世。

之前调解书确认S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李B名下,分为东、西两院;东院有北房三间、东厢房三间,西院有北房三间、东厢房三间、西厢房四间;北房六间属于祖业产;双方达成协议S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归赵某贤所有。

调解书确认S号东院内北房三间、东厢房三间均由赵某贤夫妇所建,赵某文、赵某旭、赵某坤对东厢房的建设亦有出资,双方达成协议S号东院内东厢房北数第一间归赵某旭所有、北数第二间归赵某文所有,北数第三间归赵某坤所有。

庭审中,赵某文提交《分家协议》一份,欲证明因赵某旭、赵某文、赵某坤曾出资对于北房三间进行翻建,家庭内部达成分割协议。《分家协议》上载:S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分别归赵某旭、赵某文、赵某坤所有;由于赵某易一直没有对赵某贤、杨某夫妻二人尽赡养义务,故夫妻二人不将房屋分给赵某易;赵某旭、赵某文、赵某坤对赵某贤、杨某夫妻二人尽赡养义务。

《分家协议》落款处杨某、赵某旭、赵某文、赵某坤签名,杨某代替赵某贤签名,由赵某贤在名字上加按手印。杨某、赵某旭、赵某坤对于《分家协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赵某易主张赵某贤签不了字、说不了话,当时没有通知其到场,对于《分家协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庭审中,赵某文提交《遗嘱》一份,欲证明赵某贤、杨某曾书写《遗嘱》表示S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分别归赵某旭、赵某文、赵某坤所有,赵某易的平房已提前继承。《遗嘱》记载“丈夫赵某贤妻子杨某经过双方尚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后作以下安排。

村有平房正三东三西三小间由三个女儿赵某旭赵某文赵某坤。如有一套楼也要给赵某文。夫妻共有一套59平楼,位于朝阳区A号由夫妻双方所有。”。遗嘱上部载有日期“2013年x月x日”,落款处有杨某签名、赵某贤名章印,赵某贤姓名由杨某代写,并由杨某、赵某贤加按手印。案件审理中,赵某易曾申请对于《遗嘱》中赵某贤手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后撤回鉴定申请。

经询,赵某文、杨某、赵某旭、赵某坤称赵某贤原有一个三居室公租房,为了解决赵某易的结婚住房问题调成《遗嘱》中的两居室和一个平房,平房拆迁转化为赵某易现在的居住房屋。赵某易认可调房情况,主张其自住房屋系自己出资购买。

杨某、赵某旭、赵某坤对于《遗嘱》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予以认可。赵某易对于《遗嘱》真实性不认可,主张赵某贤吞咽困难、写不了字、握不了笔,推测赵某贤制作遗嘱时意识不清醒。

庭审中,原告提交赵某贤住院病案、视频光盘,欲证明赵某贤意识清醒,《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赵某易主张视频中没有律师和外人在场,杨某说的话具有引诱性。

庭审中,赵某文提交A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赵某贤与赵某旭签订的《赠与协议》、赠与契税及印花税发票,欲证明A号房屋已经由赵某贤赠与赵某旭并已登记在赵某旭名下,不应在本案中作为析产、继承对象。杨某、赵某旭、赵某坤对于前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赵某易对于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分割财产需要子女都到场。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S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归被告赵某旭所有;

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S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二间归原告赵某文所有;

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S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三间归被告赵某坤所有;

四、驳回被告赵某易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S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应属于赵某贤、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进行处分,无需征得非权利人同意。虽然《遗嘱》中无赵某贤本人签名,形式有所欠缺,但结合《分家协议》、视频光盘可以确认将S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分别给赵某旭、赵某文、赵某坤是赵某贤、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于该三人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A号房屋登记在赵某旭名下,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故对于赵某易要求分割A号房屋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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