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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屋登记一方名下其抵押未经对方同意有效吗

房地产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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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决立即停止对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产的执行。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G公司与第三人郭某英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郭某英归还被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等。2020年9月,本案被告向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拟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2020年12月,本案原告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21年2月8日,原告收到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异议请求。

原告认为,涉案房产虽登记在本案第三人名下,但系原告与第三人婚后共同购置,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债务并非家庭共同债务,不应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上述《执行裁定书》认定涉案房产不属于共有财产,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故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本诉讼,请求法院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G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请求驳回。被告与郭某英之间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郭某英此前在丰台法院起诉,我方也提交证据,我方是善意的,该房产登记信息也是郭某英本人的。

第三人:对赵某君的起诉无异议,确实没经过其同意,我私自办理了抵押、贷款。共计贷款400万,之后我给了我的一个朋友秦某江,被告确实把钱贷给我,因为是朋友关系,这个朋友向我借钱,本案贷款实际也是由我这个朋友代付利息,因为我没钱,所以就通过这种方式帮朋友借款。

法院查明

赵某君与郭某英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4月7日登记结婚。2003年1月11日,郭某英与北京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2003年获得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郭某英,房屋座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

2018年9月28日,贷款人G公司与借款人郭某英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四百万元整。同日,郭某英(抵押人,甲方)与G公司(抵押权人,乙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借款人郭某英与抵押权人于2018年9月28日签署《借款合同》,现为确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顺利履行,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持有的房地产(以下简称抵押物)抵押给乙方,向乙方提供担保。

在上述借款中,郭某英出具《单身声明书》,相关内容为:本人郭某英,现郑重声明,自2015年9月3日离异后至今未曾与任何人登记结婚。本人购买的座落于丰台区一号的房产属于本人单独所有,本人对该房产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018年9月21日,双方办理了一号房屋的抵押权登记,G公司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2020年6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一、郭某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G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二、郭某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G公司利息42093.33元;

郭某英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法院裁定本案按上诉人郭某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法院保全查封涉案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2日。

赵某君于2020年以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为由向我院提起诉讼,该案认定:结合郭某英就涉案房屋设立抵押登记时,提供虚假的离婚证、离婚协议等情况,认定赵某君于房屋设立抵押时并不知情,郭某英就一号房屋设立抵押权属于无权处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G公司在审查中存在明显过错,且已为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对房屋的抵押权符合善意取得。

2020年9月27日,G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2020年12月,赵某君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我院裁定驳回赵某君的异议请求。

本案庭审中,郭某英认可赵某君不知晓其借款及抵押情况,因此为了达到抵押目的,其制造了虚假的结婚证及户口簿提供给G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君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参照前两款规定。郭某英在其与赵某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涉案一号房屋,一号房屋系郭某英与赵某君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君系涉案房屋共同共有人,对涉案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郭某英未经赵某君的同意,擅自对外以设定抵押权的方式处分涉案房屋,系对涉案房屋的无权处分,侵害了赵某君的物权权利。

但涉案房屋登记于郭某英一人名下,其通过伪造相关资料的方式与G公司缔结抵押合同关系,足以认定G公司为善意,且双方所设抵押权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符合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条件,生效判决亦基于此认定G公司已善意取得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法律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该条所体现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的原理,既体现在担保物权一般系由所有权人在所有权的基础上设立,也体现在所有权与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下,作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行使其对抵押物拍卖、变现等抵押权利。故赵某君虽系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共有人,但其所有权权利不足以排除G公司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G公司有权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以实现其抵押权,故对赵某君主张排除对涉案房屋的执行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但郭某英的擅自处分侵害了赵某君的所有权权利,赵某君有权就此另行向郭某英主张所遭受的损失。

办案心得

一、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与风险防范

1. 明确共同财产处分规则

本案中,郭某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进行抵押,引发了纠纷。这提醒人们在婚姻关系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遵循法律规定,重大处分行为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夫妻双方应明确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处分规则,避免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而给另一方带来损失。

2. 风险防范意识的重要性

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具备风险防范意识。对于房产等重大财产,应保持关注,避免一方通过伪造资料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处分。可以定期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共同财产状况等,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同时,在婚姻关系中,双方也可以通过签订财产协议等方式,明确财产的归属和处分方式,降低风险。

二、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与注意事项

1. 善意取得的条件与影响

本案中,G公司基于善意取得了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这表明在交易过程中,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抵押权人来说,在审查抵押物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抵押物的所有权清晰、处分权合法。同时,对于所有权人来说,应妥善管理自己的财产,避免因他人的无权处分而导致财产损失。

2. 审查义务与证据保留

抵押权人在接受抵押物时,应进行充分的审查,包括审查抵押物的登记信息、所有权人的真实情况等。如果可能,应要求所有权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结婚证、户口簿等,以确保抵押物的处分权合法。同时,抵押权人应保留好审查过程中的证据,如审查记录、证明文件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善意。

三、执行异议之诉中的举证责任与权益平衡

1. 案外人的举证责任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赵某君作为案外人,虽然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这提醒案外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应充分准备证据,明确自己的权益主张,以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2. 权益平衡的考量

法院在处理执行异议之诉时,需要平衡各方的权益。在本案中,虽然赵某君作为所有权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但G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基于善意取得了抵押权,其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法院在判决时,依据法律规定,考虑了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的原理,作出了合理的判决。这提示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应综合考虑各方的权益,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四、法律救济途径的选择与运用

1. 另行主张损失的权利

虽然赵某君在本案中未能排除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但法院明确其有权向郭某英主张所遭受的损失。这为赵某君提供了另一种法律救济途径。在类似情况下,所有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律师的作用与建议

在处理复杂的房产纠纷和执行异议之诉中,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帮助当事人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和权益主张,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整理证据,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同时,律师也可以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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