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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产房屋部分子女起诉分割其他子女拒绝纠纷

继承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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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苏某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对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依法进行分割,判令该房屋的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按照市场价分别给付苏某贤和苏某霞房屋折价款。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三人按份共有涉诉房屋,其中原告享有八分之六产权,二被告各享有八分之一产权。涉诉房屋系原被告继承所得,在继承该房产之时,二被告均在自家的房屋中居住。现原、被告三人无法共同对该房屋按份居住使用,且原告对该房屋享有较大份额产权,故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

苏某霞、苏某贤辩称,二被告没有拿到八分之一的新的所有权房本,也没有接到过法院关于新的所有权房本的领取通知。原告的起诉侵害了被告本应享有的住房使用和处置权。原告主张的价值低于市场价值。原告提交的三份判决书和裁定书存在错误。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苏父与苏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即苏某霞、苏某娟和苏某贤。苏父于2013年8月8日去世,苏母于2016年10月3日去世。涉诉房屋建筑面积100.27平方米,权利性质为房改房(成本价),原系苏母与苏父的夫妻共同财产。

苏父去世后,苏母、苏某霞、苏某娟、苏某贤要求继承属于苏父的二分之一份额。经本院判决,涉诉房屋中属苏父的二分之一份额由苏某霞、苏某娟、苏某贤及苏母继承所有,苏母、苏某霞、苏某娟、苏某贤各继承八分之一份额。

苏母去世后,原告起诉二被告继承纠纷,要求分割苏父去世当天的银行存款及单位报销医药费、股票等。庭审中,原告主张苏母生前立有遗嘱,并提交。本院采信了上述遗嘱的真实性,对上述财产进行了处理。二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原告以遗嘱继承为由起诉二被告,本院,判决苏母所占的涉诉房屋八分之五份额由原告继承所有。二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原告领取了涉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被告未领取。据此,被告认为相应执行案件送达程序违法。

2020年11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受理了苏某贤裁判检查监督的申请,后决定抗诉,并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审查。2021年1月1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受理通知书。2021年4月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涉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885.42万元。被告不同意该鉴定结果,被告以应重新选择更符合替代原理的同一楼的三个可比实例为由申请对涉诉房屋市场价值重新鉴定,因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不予准许。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归原告苏某娟所有;

二、原告苏某娟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支付被告苏某霞、苏某贤房屋折价款1106775元。

房产律师点评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应当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本案中,二被告以应保证其实际居住为由不同意分割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被告按份共有涉诉房屋,且共有人之间对于涉诉房屋并没有不得分割的约定,故原告要求对涉诉房屋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以相关案件执行送达程序未完成进行抗辩,而执行程序并不影响相关案件的效力,故对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办案心得

一、按份共有房产的分割原则与约定的重要性

1. 明确分割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法院依据共有人对于共有不动产的分割规定进行判决。明确了在没有约定不得分割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的不动产。这提醒人们在按份共有房产时,应明确是否有关于不得分割的约定,若有约定,应严格遵守;若无约定,各共有人应清楚自己有权随时请求分割。

2. 约定的法律效力

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对于共有房产的分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共有人在共有房产之初就明确约定不得分割以维持共有关系,那么在没有特殊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也为房产的稳定使用提供了保障。在处理按份共有房产时,律师应建议当事人在共有关系确立时,充分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明确约定是否可以分割以及分割的条件和方式。

二、执行程序与案件效力的区分

1. 执行程序的独立性

二被告以相关案件执行送达程序未完成进行抗辩,但法院明确执行程序并不影响相关案件的效力。这表明执行程序与案件的实体判决是相互独立的两个环节。执行程序主要是为了确保判决的实际履行,而案件的效力取决于判决本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当事人不能以执行程序中的问题来否定案件的判决结果。

2. 对当事人的启示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面对涉及房产分割的纠纷时,应正确认识执行程序与案件效力的关系。不能因为执行过程中的困难或问题而质疑判决的正确性。同时,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也应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如果对执行程序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提出,但不能以此作为拒绝履行判决的理由。

三、房产价值评估的权威性与重新鉴定的条件

1. 评估结果的权威性

在房产分割案件中,房产价值的评估是确定各共有人份额和折价款的重要依据。法院通常会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本案中,原告申请对涉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 885.42 万元。被告虽不同意该鉴定结果,但因不符合法定条件,其重新鉴定的申请未被准许。这提醒当事人要尊重房产价值评估的结果,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评估过程存在违法或不合理之处,否则难以推翻评估结果。

2. 重新鉴定的严格条件

法院对于重新鉴定的申请通常会进行严格审查,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准许。这是为了确保房产价值评估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当事人滥用重新鉴定的权利,拖延诉讼进程。在处理房产纠纷时,律师应向当事人明确重新鉴定的条件和难度,引导当事人合理对待评估结果,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四、诉讼策略与证据准备

1. 合理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本案中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即对涉诉房屋进行分割,并主张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同时按照市场价分别给付二被告房屋折价款。这一诉讼请求既考虑了自己的权益,又为房产的分割提供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在处理房产纠纷时,当事人应在律师的指导下,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明确自己的目标和诉求,为案件的顺利解决奠定基础。

2. 充分的证据准备

在房产分割案件中,证据的准备至关重要。原告在本案中通过提交遗嘱、房产证书等证据,证明了自己对涉诉房屋的权利主张。同时,在房产价值评估过程中,也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当事人在诉讼前应充分收集和整理与房产相关的证据,包括产权证明、购房合同、出资凭证、遗嘱等,以便在诉讼中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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