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及《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之规定,各方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且遵循合法、诚信原则。需要注意的是,登记薄中记载的所有人一旦将房屋自行处分给善意的第三人,则由善意的第三人享有此房屋的所有权,实际出资人可能会失去对此房屋的一切权利。此时的实际出资人就会陷入房无钱空的尴尬境地。所以,顶名购房的风险巨大,一定要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