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立遗嘱的自然人。公民立遗嘱时,除了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需要邀请两名以上的公民到场见证,作为遗嘱见证人进行见证。如果没有见证人或者只有一名见证人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代书遗嘱的遗嘱见证人同时可以充任代书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
(三)遗嘱见证人应当是与遗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同时具备上面三方面的条件的公民,就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对遗嘱人所立遗嘱进行见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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