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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永律师
张利永律师
河南-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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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诉权

公司法2009-05-12|人阅读
王先生问:我是一家于2003年成立的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东李某在我公司成立时是以其所有的一项专利作为出资的。今年我发现李某将其出资的专利许可另一家公司独占实施,并私自收取了专利许可费。我公司的监事会得知此情况后,却迟迟不采取措施。我作为股东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我公司的损失?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张利永律师答: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股东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及时由该出资股东将其出资的知识产权的产权变更为公司所有。李某将该项专利变更为公司所有后,其无权再将该项专利许可他人实施,其私自将该项专利许可他人实施的行为侵犯了您公司的财产权和您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您公司监事会在知情后,应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对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您公司监事会迟迟不提起诉讼,您作为股东可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书面要求您公司监事会向法院起诉,在监事会收到您的书面要求后一个月内仍不起诉时,您可以您自已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李某许可他人实施该项专利的行为侵权,并要求李某对其侵权行为给您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您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损失给予赔偿。如情况紧急,您可直接以您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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