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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宇律师
姚文宇律师
广东-惠州
主办律师

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问题

常年法律顾问2009-05-05|人阅读
实践中,企业间合作虽然签订有书面的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也是通过传真方式来沟通,如下订单、确认订单、各种通知、对账等等。而传真件的特点是当每发一份传真给对方,传真机上的记录是发过几页,并不会留下传真的具体内容。对方收到的也是传真纸,所有的记录都是在传真纸上的。而传真纸的特点决定了其上面记录的所有内容(字迹)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淡化最终会消失得无影无踪。当事人为了保存下来,只好通过复印来解决。但事过境迁,当事人之间因为商事活动而发生纠纷,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据以证明的原件(传真件)已不复存在了,留下来的只是复印件而已。一旦接受传真的一方不承认对对方的传真合同有过用传真来答复的事实,而从电信公司能查询到的发传真的时间记录也只是在发传真之后的三个月以内,超过三个月的则无法查询,当事人诉讼时提交的只能是其所述的对方发来的传真件的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来核对,如何认定其证据效力?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那么,传真件从证据角度讲,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呢?   传真件由于传真文本上会显示传真的号码、时间等特征,不同于一般的复印件证据;但同时必须指出的是:由于传真件内容的真实性很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传真件上的显示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其作为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从法律角度分析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传真件的效力也不能与原件等同。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传真件是否传真人所发出,是首先要认定的问题,最好的方式是要逐月保存好电信公司的通信传真记录;第二,传真号的归属,这也需要传真件提交人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双方的传真机号码,则对方就无法抵赖;第三,合同签定、履行和变更事宜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因此,要注意保管双方往来的全部传真件。当然了,最稳妥的做法,对一些重要书面文件,如对账单,因为是结算的赁证,也是双方债权债务的赁证,最好还是通过快递或亲自派人上门方式对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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