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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明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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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律师做客济南时报

其他2011-03-07|人阅读

4日,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明刚山东谏诤律师事务所崔玉峰律师做客本报,通过热线电话和时报QQ与众多市民进行了互动,赢得了广大市民的一致好评。上午9点到11点,他们接听回复法律问题,本报选取典型案例予以刊登。 读者苏先生:一年前,我应聘到一家私营企业,从事出纳工作。当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当时约定如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均必须支付给对方5万元违约金。不久前,我找到了更适合自己且工资更高、待遇更好的工作,因此向公司递交了辞呈,提出将在下月月底离开公司,遭到公司的拒绝,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我支付5万元违约金。我该交吗? 崔玉峰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你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了单位,那么你的行为并不属于违约,而且如果单位没有给你进行过培训,那么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就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是无效的。 时报Q心在飞2009520日,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公司规定,上岗前要对新员工进行为期6个月的培训。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告诉我:培训期间不算正式工作,每月只发500元生活费。培训期满后,公司按照培训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聘用。20097月,在培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我受伤了。此后,我要求公司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但公司拒不支付。公司该不该给我这些费用? 马明刚律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你在公司只是参加岗前培训,但是很明显与用人单位具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按月领取生活费(实际上就相当于工资),即单位具备了用工的主要特征,所以说自参加培训第一天起你就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应该赔偿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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