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如果与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那么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发包方承担建设工程欠款责任。
从实践中来看,并不是所有的这种情况实际施工人都可以要求发包方对工程款承担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开发商建设,那么开发商将工程发包从而产生的建设工程欠款这时建设方虽作为发包方但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这种工程欠款的责任应由开发商自行承担。
当然,对于作为承包方的施工方来讲,如果发包方开发商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那么其对建设工程仍享有留置权,仍有权将其所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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