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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改商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

拆迁2020-11-24|人阅读

简要案情:孙先生家靠近学校,四周比较繁华,因为这个原因,孙先生就在房子一楼开了个文具店。2015年,政府要进行征地,在拆迁部门进行调查时认为房屋登记的性质属于住宅,因此就是按照住宅的标准进行补偿,相关的商铺产权补偿更是没有。孙先生认为自己的店铺有营业执照,积极纳税,应当要按照商铺的标准进行补偿。双方协商不成,后孙先生决定向法院起诉。

法律观点:对于实行了“住改商”房屋,如果店铺有按照国家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缴纳税费,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其实际的经营情况,按照非住宅类房屋的市场价进行适当补偿。

案情分析:在本案中,孙先生的房屋虽然是登记的住宅性质,但是其有实际的合法经营,缴纳税费,就可以根据其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进行合理补偿,拆迁部门的不予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在实践中,类似孙先生这样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由于住宅和非住宅性质的房屋补偿的差别较大,被拆迁人和拆迁部门往往容易产生较大分歧。对于这样的情况,被拆迁人自己要合法有证营业,积极纳税。对补偿不服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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