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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后房屋产权没有及时变更登记,拆迁补偿怎么分

拆迁2020-12-02|人阅读

简要案情:李女士于2015年在法院判决与丈夫离婚,判决确定房屋归李女士所有,但是后面由于事务繁忙,李女士也一直没有办理相关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登记的还是两个人的名字。2018年当地遇到拆迁,根据产权登记的情况,拆迁办认为李女士的前夫也有相应的份额,遂将一部分补偿给了前夫。李女士认为根据法院判决房子已经没有前夫的份额了,现在再对他进行补偿并不合理,遂决定起诉至法院。

法律观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从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没有及时办理相应产权变更登记,出现房地产登记簿显示的权属状态与法院生效裁判确立的权属状态之间存在不一致的不影响其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不动产物权。

案情分析:在本案中,李女士的前夫不因产权登记的情况而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应当根据法院判决的结果来确定,因此其不属于房屋的房主,亦非拆迁安置补偿的对象,应当以法院的判决为准。同时,为了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导致自身权利受损,还是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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