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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放火罪

刑事辩护2012-10-08|人阅读

2011年,自小就失去父母的李某酒后在长春某区网吧因与吧员发生纠纷,隧回到家中取出白酒桶到加油站加了100元的汽油,回到网吧将汽油撒到网吧的地上和吧员的身上,正欲放火时,被其他吧员打昏。后被闻讯赶来的警察和120送往医院急救,李某醒后,医院因李某无钱交医药费,将李某赶出医院。李某回到家中三天后,被警察带走,后被以放火罪向某区法院提起公诉。

我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到看守所会见李某了解案件事实,李某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诉,该案事实清楚。当时网吧上网人员大约有五六十人,李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刑法规定的十大罪行中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第二大罪。

我国《刑法》中对放火罪的规定只有两条,和其他法条不同的是,《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应适用刑法第114条,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对于《刑法》第114条,法律界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第114条不包括未遂,在适用刑法114条量刑时,对于未遂行为应该单独作为一个法定情节予以考虑。另一种观点认为放火罪是行为犯,第114条本身就是对未遂行为的定罪,无需再考虑其未遂情节。作为辩护律师,我肯定希望法院能倾向于第一种观点,我的当事人能够多一个辩护理由。然而,事与愿违,经过与法官交涉,法院恰恰普遍采用第二种观点,而且,由于放火罪性质的严重性,很少适用缓刑。但是我认为,刑法第114条中所说的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这句话的理解应该是,该人已经实施了放火行为,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只是后果并不严重,比如,只烧坏一个椅子,这与根本就没将火点着是两回事。在没有将火点燃的情况下应该是未遂,而未遂与既遂是相对的,只有既遂才包括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后果严重,所以我的当事人在没有将火点燃时就被打昏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未遂,应该依照有关未遂的法律规定处理。可是多年以来,法院从来都是对放火罪如此认定,很多80年代的老律师也和法院持一样的看法,并且对我的质疑持嘲笑态度,作为一个律师人微言轻,很难仅凭一人之言改变法院多年来的思维定式,这次的辩护在这方面毫无置疑的被法院否决。无奈,在事实清楚,合议庭看法一致的情况下,我只有另辟蹊径,最后在法院庭审阶段,我抓住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的一个漏洞,对被告人在犯罪现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汽油没有鉴定,提出公诉方的证据有缺口,没有形成完整的链条,迫使法院不得不从轻予以判决。我的当事人最后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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