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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是多少?

损害赔偿2010-06-24|人阅读

山东省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是多少? 作者 临沂律师刘学彬 在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况下,农村居民每日误工费为23185元÷365天=63.52元,城镇居民每日误工费为29678元÷365元=81.31元。 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下: 第一、山东省统计局2009年度有关统计数字标准 (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9678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11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013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119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417元。 (四)2009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794元, 其中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 农、林、牧、渔业23185元, 采矿业43539元,制造业26653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0358元, 建筑业27165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6218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8281元,批发和零售业27681元,住宿和餐饮业20310元,金融业55817元,房地产业25817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0465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3593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4517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4180元,教育34988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6515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9743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167元。 第二、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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