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请示》(鄂卫医发[2000]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胎儿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有关胎儿死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鉴定的主体是孕产妇。
因医疗过失造成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可按二或三级医疗事故定级。
批复。
2000年12月19日
上面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之前的处理方式,2002年9月1日起《条例》实施后,则情况有所变化,根据有关规定,一般作如下处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胎儿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胎儿出生后叫“新生儿”,新生儿才有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如果新生儿出生后引起的医疗纠纷(造成死亡或残疾等医疗损害后果),鉴定主体为该新生儿。如果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或之前既已死亡,则该死胎没有民事主体资格,鉴定主体应为孕产妇,死胎只能视作为该孕产妇体内的一种\"组织器官\",如果不涉及到孕产妇本人其他组织器官损伤与功能障碍的,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如果医方存在医疗过错,那么可以将此种涉及到胎儿死亡事件的医疗事故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