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评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的一个亮点,它是在众多期待的目光中出台的,有人也称之为婚姻感情伤害赔偿制度。这一项赔偿制度,是一项过错惩罚与损害相结合的救济制度,通过强制过错一方对无过错一方给予经济赔偿的方式,以保障无过错一方离婚后得以弥补因对方过错造成的损害。但具体的操作以及赔偿数额,具体标准,全国尚无统一规定,各地实践中对此都是按自己的实践经验办理。下面,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执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予以简单评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我国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规定。
关于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规定于《婚姻法》第46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指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重婚罪的情况,违反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婚姻家庭制度,导致离婚的。家庭暴力,指的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损害赔偿”%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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