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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俊律师
姜俊律师
安徽-合肥
合伙人律师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婚姻家庭2022-08-01|人阅读

问: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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