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我国民法上一个特定的概念,专指在法律上必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即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的原因。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三、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