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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辽宁-锦州
主办律师

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纠纷2009-11-13|人阅读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

受委托人(以下称乙方):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与部分客户(具体客户范围)——————————————发生的货款纠纷案件清收工作,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所涉纠纷案件的代理人。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通过非诉途径清收货款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通过非诉途径清收货款代理人。

2、甲方委托乙方为诉讼(或仲裁)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起诉(申请仲裁)、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支付办法如下:

1、收费方式:乙方代理甲方相关清收工作的所有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甲方按收回货款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2、支付时间:追回款项到帐后一周内支付,分期到帐分期支付。

第四条 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需到外地出差时,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提前借支,按甲方人员出差标准依票据报销。

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进行清收时,案件的诉讼、仲裁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五条 乙方律师须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对其执行代理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如有违反,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拒付相关案件的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伪造证据材料,隐瞒事实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甲方有权拒付相关案件的代理费: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应按相应案件的标的的30%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双方其他约定事项。

方: 方:

人: 受托律师:

址: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真: 真:

签订时间:

注:以上是以风险代理的方式为企业债权清收的合同,对服务方案及收费标准可以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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