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田洪涛律师
田洪涛律师
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

刑事辩护2014-08-20|人阅读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三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

根据2012年5月2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