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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审理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意见11条

损害赔偿2010-05-26|人阅读

青岛中院审理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意见11条

一、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答: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当以全部赔偿为原则,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具体操作时应注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确定赔偿范围的唯一依据是实际造成的损失的多少,不能理解为故意造成的损失应该全被或者多陪,过失造成的损失就可以少陪;具体的财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简介损失。

二、财产损害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答:按照《民法通则》的分类,财产损害分为侵占财产和损害财产两种,除前述两种以外,实务中还包括损害其他财产利益。

1、侵占财产。侵占财产指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使财产的所有人丧失占有乃至丧失所有权,如非法扣押他人的财产等。

2、损坏财产。损坏财产指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侵害,造成财产毁损灭失。

3、损害其他财产利益。损害其他财产利益指对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利益的损害,如侵害债权、他物权、占有权、知识产权中所含的财产利益等等。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三、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侵占财产的损害赔偿?.......................................................................

答:侵占他人合法所有或者占有的财产,原物存在,未受损失,应当返还财产。在加害人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应当以实物赔偿或者折价赔偿。折价赔偿的数额,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计算。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四、实践中他如何把握毁损财产的损害赔偿?...........................................................................

答:损毁他人合法所有或者占有的财产的,有三种方法进行救济,一是恢复原状,二是实物赔偿,三是折价赔偿。折价赔偿的数额,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这三种赔偿方法的适用,部分顺序,具体应当依照赔偿权利人的诉请进行。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五、实践中如何把握对间接损失的赔偿?...................................................................................

答:间接损失就是未来可得利益的减少。间接损失有三个特征:1、间接损失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2、这种可得利益是在财产被侵害时还没有实现但具有实现的可能性的利益;3、这种可得利益处于因财产受损而受影响的范围之内,即损害该财产的直接影响所涉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对“其他重大损失”应做宽泛理解。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对一般的间接损失也应予以赔偿,否则就违背了全部赔偿的原则,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对财产损害间接损失的赔偿,不是该财产价值损失的赔偿,而是对不能利用该财产创造出的新价值这种损失的赔偿。财产的损害赔偿本事是直接损失,不能将财产损害的本身计入间接损失当中。如侵害他物权,使他物权人未能对标的物进行用益,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就是间接损失。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六、如何把握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失赔偿的责任构成?.................................................................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损毁,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侵害财产权精神赔偿的责任构成,除了要具备侵害财产权的基本责任构成要件以外,还必须具备特别要件,即该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财产是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纪念物品,如对造成结婚录像灭失的侵权行为,可考虑支持适当的精神抚慰金。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损毁,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七、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答: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任何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对方在诉讼中遭受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利用正当诉权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恶意追加非诉讼目的,致使对方受到财产损失的,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八、实践当中如何把握交通事故中车辆的停运损失?................................................................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的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营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尽管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还是直接损失存在争议,但据司法解释,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对于车辆因交警部门依职权调查取证而被扣押期间的停运损失,尽管不属于修复期间的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原则上也应予以合理赔偿。

九、实践中如何把握离婚纠纷中的财产损害赔偿?....................................................................

答:修订后的婚姻法确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据此离婚纠纷中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精神损害赔偿,也可能涉及财产损害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也可能涉及财产损害赔偿。实务中应注意,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必须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要件;在离婚纠纷中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并不等于财产损害赔偿。

十、商业侵权纠纷中侵害财产权益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答:商业侵权纠纷中侵害财产权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1、商业诽谤。经营者公开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贬损其他人经营者的产品或者服务,致使其受到财产利益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竞业禁止。违反法定的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原所属经营者财产权益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则责任。

3、其他。

十一、实践中如何把握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赔偿责任的竞合?..........................................

答: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伟业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责任存在竞合的情形下,两个请求权只能行使一个,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如果当事人事先同过合同特别约定,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在赔偿范围上,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额可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依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得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在侵权责任中,赔偿范围无需约定,具体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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