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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学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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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工伤是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可否获得双倍赔偿

损害赔偿2010-04-02|人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再有,人的生命健康是无价的,致人死亡赔偿多少都不为多,体现了人的生命健康的珍贵。在我国工伤保险待遇很低的情况下,且在近期又不可能提高的情况下,给予双项救济,正是从权利本位出发,保护工伤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存利益,体现人的生命、健康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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