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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国律师
王治国律师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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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房屋:抵押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债权债务2012-03-08|人阅读

对于新增房屋,抵押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在我国“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不分离”是房地产转让及抵押的基本原则。一旦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那么该房屋以及该房屋所坐落的土地的使用权就相当于一并做了抵押。由于不动产登记部门已经对抵押物: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予以了明确,故而因扩建而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是在抵押权人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抵押的房屋与新扩建的建筑物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予以拍卖,但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新增建筑物因拍卖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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