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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国律师
王治国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预售商品房能否抵押?

合同纠纷2012-03-16|人阅读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由此可见,对于尚未取得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预售商品房的预购人,将该预售房屋抵押给他人,如果能在一审法定辩论终结前取得房产证或办理了登记手续,则抵押权成立。类似的规定是《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预购人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后,其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已经被预售出去的商品房,开发该商品房的房地产企业不得设立抵押。综上,预售商品房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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