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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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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聆讯

其它2011-11-17|人阅读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聆讯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执业律师张晓飞

香港司法机构的使命,是维持司法制度的独立及其至高的专业水平,以维护法治、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及取得中港和国际人士对香港司法制度的信任。

2011330,作者在香港高等法院旁听了原讼法庭关于当事人申请大陆仲裁机构生效仲裁裁决书在香港的承认并执行事宜所进行的公开聆讯。现将聆讯有关情况记录如下,供各位了解并思考。

一、聆讯过程。

法庭聆讯从30日上午10时开始,首先进行的是对证人的盘问。本案申请人是两位香港公民,其向法庭提供了一位证人,系本案在大陆进行仲裁时申请人的代理律师蓝某。本案被申请人是一家BVI公司,其向法庭提供了两位证人,分别是与被申请人在另一案件中达成全面和解协议的一家公司(利益攸关者,或者叫利害关系人)的董事、实际控制人曾先生,和本案在大陆进行仲裁时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李某。资深大律师对三位证人的分别盘问持续了3个多小时,期间进行了10分钟的休息,下午130分休庭用餐。下午3点开始是各方代表律师发表陈词。法官在聆讯结束时发表了一段谈话,告知了各方其对本案的忧虑之所在,并宣布延后宣判。

二、案情撮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有关股权转让纠纷在内地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该仲裁机构在对该案进行仲裁的过程中进行了调解。为更好地说服双方达成和解,该仲裁机构的秘书长携仲裁合议庭中由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与上列证人中的曾某在某酒店的中餐厅进行过一次会面,仲裁机构的秘书长及该仲裁员希望曾某能够说服本案的被申请人接受仲裁庭提出的调解意见。本案未能调解成功。仲裁庭最终裁决,被申请人败诉。被申请人为此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以仲裁机构秘书长非法干涉仲裁庭独立仲裁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书。该中院驳回了被申请人有关撤销的请求。申请人随即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承认该仲裁裁决书并在香港予以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以同样理由进行抗辩,香港法庭以此项抗辩事关重大为由决定公开聆讯。

三、本案争论的焦点。

被申请人的证人曾某有关其与仲裁机构秘书长的会面在香港法庭所做的陈述因为缺乏另外两个当事人的证言佐证,无法辨别真伪。但双方对仲裁机构就此案进行过调解的事实都是承认的。被申请人始终认为本案的秘书长已被申请人买通,在案件调解过程中为申请人办事,因此影响到了本案的公正裁决。结果的败诉,更加印证了被申请人的这一推断。由此,被申请人提供的证人所试图证明的事实正是秘书长如何威逼利诱、逼其调解。而申请人的证人重点在说明,秘书长及仲裁员会见曾某的事实申请人并不知情,并且曾某所讲到的调解意见也并非出自申请人的意愿。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了有没有会面,会面时都说了些什么上。这与法官的忧虑是完全不同的。

四、法官的忧虑。

主持本案聆讯的法官后来有一段谈话,表达了他的忧虑。法官认为,无论是庭审、还是调解,仲裁员及仲裁机构的官员私下会见一方当事人都是不妥当的,有碍司法独立,这与香港的社会利益是相悖的。至于最终的判决,他还得再考虑考虑,延后宣判。

五、反思。

在大陆推行和谐司法的背景下,逼民调解并不奇怪。为了提高调撤率,司法机构各种手段无不用其极。背靠背调解是一个最基本的工作方法,只有在双方的方案基本靠拢的情况下,才可能把双方叫到一起,公开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存在不存在帮人办事的可能呢?如果无法避免这种可能,暗箱操作更使司法公正受到挑战。这就是法治的精神。我们不能讥笑香港法官不懂中国的政治,香港法官只要知道什么是法治,如何达致法治就足够了。

案件最终裁决结果:不予承认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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