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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常民律师
赵常民律师
河北-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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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赔偿知多少

劳动工伤2010-12-31|人阅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随之也频繁发生,那么工伤事故如何处理,就成了企业和员工共同关注的话题。 工伤事故赔偿知多少什么样的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1王某为某食品加工厂的车间职工,2008115日早晨,王某向平时一样到车间上班,750分左右王某在更衣室换工作服准备上岗时,突发心脏病晕倒在地,其他职工发现后,随即将其送到医院救治,9时左右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诊断为突发心肌梗。1220日王某的妻子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9110日劳动部门审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因此认定为工伤。而食品加工厂认为王某在发病时不是在工作的场所,昏倒时不是在工作岗位,也不是在工作的时间,因此对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不服,向法院起诉。但法院最终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点评:王某在更衣室里换工作服虽然是在更衣室,还没有进入工作场所,但是为上岗工作做准备,更衣室是员工平时上下岗的更衣场所,应视同工作岗位范围,不能将其狭隘的理解为正在工作的岗位。王某的死亡原因经诊断为心肌梗,具有突发性。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王某应视同工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王某应享有工伤的待遇。 案例2李某于20085月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担任物业公司食堂的一名面点师,月工资1500元,包吃住,物业公司提供员工宿舍,但宿舍是地下室,通风条件较差。200810月,李某下班后回到宿舍休息,大约在晚上十点多,李某突发疾病而晕倒,同住的其他员工发现后立即送往医院抢救。医院经诊断为突发脑淤血抢救无效,于十一时左右死亡。随后家属向物业公司索赔,但物业公司认为李某的死亡与公司无关,所以拒绝赔偿。李某的家属于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劳动行政部门以李某的死亡并非是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死亡。因此,认定李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 点评:本案中,李某虽然住在物业公司安排的地下室,属于单位安排的宿舍,但李某的突然晕倒并非在工作的岗位,也不是在工作的时间,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不属于工伤,物业公司也没有义务进行赔偿。

那么,哪些案件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9)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案例:张某为某公司的业务员,某日公司领导派张某代表公司与深圳一家公司进行商务谈判,需要到深圳出差十几日。谈判结束后,张某返回公司,在返程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逃逸,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但双腿需要截肢。治疗两个月后张某出院,共花掉医药费12万元。因找不到肇事司机,张某只好向公司索赔,但公司认为是张某是因交通事故而受伤,应向肇事司机索赔,与公司无关,不予申请认定工伤。张某已身患残疾,但却不知向谁索赔。 点评:本案中张某在出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是在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岗位上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方面,可以向肇事司机索赔,另一方面向张某所在公司索赔。那么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如何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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