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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取得的宅基地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家庭2015-08-20|人阅读

中国法院网 因前夫独自取走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款,李女士将前夫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补偿款。

  原告李女士诉称:2009年,她和张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原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某村的一块宅基地和房屋是双方共同财产。因拆迁占用,20115月,村里对这块宅基地进行了现金补偿。李女士认为,这笔补偿款应当有自己的份额,但现在全部被张先生占有,因此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这笔补偿款。

  被告张先生辩称:自己确实领取了前妻李女士所说的补偿款项,但他认为这笔资金是自己在与李女士离婚后取得的,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李女士获得一半的补偿收益。

 

李华阳律师: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李女士和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根据该村实施的宅基地补偿决定,因拆迁该宅基地取得了补偿款。虽然这笔补偿款是张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后兑现的,但此补偿款是宅基地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虽然,《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指出拆迁该宅基地取得的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立法精神和法理,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性权益,而补偿款则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权益所能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而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兑现时间不能改变其为两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因而张先生应支付李女士一半补偿款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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