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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百顺律师
周百顺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因私刻公章导致的损失

债权债务2018-01-06|人阅读

因私刻公章导致的一次失败代理

某所某律师近期经历了一次失败的案件代理。本人认为,此案虽小,对律师的代理工作却有一定的典型意义;纠其起因,也应使广大的企业经营者引以为戒。

案情介绍

马某几年来一直经营着一家“空车配货站”,但是他并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等任何手续。为了方便自己与客户的业务往来,马某自己找人刻制了一枚名为“**配货站”的公章,每次发货时,都是在“发货单”上加盖这枚“公章”作为运货凭证。这几年马某一直经营的很顺利,也让他足以依靠着这个配货站的收入维持着自己的家庭生活,可以说得上是美满幸福。可是突然有一天,马某的厄运降临:他的一位客户以货物受损为名,扣留了他近十万元的运费,拒绝支付。这对马某来说绝对是不能承受之重。无奈之下,他委托了某所的某律师代理,意图通过诉讼追索此款。

遇到难题

某律师接受了委托之后,很快搜集整理了证据、起草了起诉状,到了法院要求立案。但是某律师这时却遇到了一个非常难以跨越的障碍: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如果以经营者马某个人的名义起诉,所有的凭证上却都盖着“**配货站”的公章,证据显示不出经营主体是其个人;而如果以“**配货站”的名义起诉,他却拿不出营业执照来、无法证明该法律主体的存在。这导致了他怎样也无法满足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要求,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寻找可能的解决方案

方案一:马上补办一个与其私刻公章名称一致的营业手续,补刻一枚正式的公章。但是,该方案明显有一个致命伤:营业执照办理日期在欠款发生日之后,如何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这也不能解决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方案二:某法院立案庭法官提出,如果马某能提供行业协会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其在某地从事配货站业务;并且有十名以上的邻居来证明其实际以该配货站名义从事该业务,可以考虑给予立案。可是,这些条件经过努力、并没能实现。

方案三:寻找几家其马某曾经服务过的客户,证明其以该配货站名义与自己发生过运输业务关系。这一方案,本身未被法院所认可,并且该当事人出于行业信誉的考虑也不方便让自己的客户提供这样的证明材料,此方案也不可行。

方案四:该代理律师提出最后一种无奈的选择:马某自己到公安局或工商局去自首(报案),承认自己私自刻公章、违法经营,主动要求处罚,以行政处罚文书来确定实际经营人的主体资格。这一方案,最终也因当事人自己的多方面顾虑,没有被采纳。

结果

最终,该案因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要求,而被法院拒绝受理。该代理律师无奈之下,向当事人马某退还了代理费,终止了代理关系。而马某被拖欠的近十万元运费,至今也没能要回来。

由这一起案例,引起了我们的几层思考:1、违法经营者的权益,应否得到司法保护?2、私刻不存在的企业(组织)公章,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处?3、此案是否还有可行方案、以使其顺利立案?4、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时候,能否再适当宽泛一点,以便使类似这种处于两难境地的当事人有一个维护权的途径?

本人认为,马某虽然有违法行为,但是他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公安机关或工商机关在对其处罚之后,人民法院应该给予立案,在审判中结合相关证据,支持其合理诉求。

沈阳市律师协会侵权委员会委员

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 周百顺律师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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