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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江律师
王国江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任律师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继承2017-06-05|人阅读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2017年新颁布的《民法总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对法条的解读:

1、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附“法定解除条件”:

1)若胎儿出生时为活着出生,所附条件确定不成就,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所附条件成就,胎儿溯及自受胎之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系单向度。仅限于“为保护胎儿利益”而“享有民事权利”(继承权、受赠与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的资格;而不包括负担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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