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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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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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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该是承担起法律责任的时候了!

劳动争议2011-07-13|人阅读
劳务派遣:该是承担起法律责任的时候了!
劳动用工领域存在三种最为严重的侵权形式:一是暴力强迫劳动(违背他人意志强迫劳动;相当于“强奸”);二是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身份、没保障;相当于“二奶”);三是劳务派遣(有身份、没保障;相当于“婚外情”)。前面两种都是非法用工形式,属于违法行为;唯独劳务派遣却是合法用工,也是在合法外衣之下的劳动侵权的最为隐蔽方式。
劳务派遣,又称作劳务岗,这个名词虽然和改革开放有关,但是首创的罪魁祸首者却是国有企业,包括通信企业、银行、保险等企业,而使用之多,尤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等通信运营商为甚!劳务派遣是在1995年《劳动法》含糊其词地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权利之后,国企为了保证所谓的“固定工”的高福利政策,而又要有人干活,即所谓搞活企业而活生生地创造出来的,也就是国企从人才中心招聘劳务工和正式工干一样的活,但是,却不能享受国企的高福利和奖金、工资的利益。因此,劳务派遣从出现开始,就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劳动权以及劳动法规定的同工同酬的直接践踏!
一、当前的劳动派遣存在侵害劳动者权益严重的现象:
1、劳务派遣制度直接违反了最基本的人的平等精神,是对同工同酬的法律精神的践踏。同时也是在劳动领域制造身份上的不平等,是企业保持封建等级思想的一种扭曲,与现代企业发挥人格平等、发挥人的创造力的精神格格不入。
2、劳务派遣制度是企业逃避法律责任的做法。
企业使用劳务岗,在用工时比自己的员工管理地还严格,甚至利用劳务岗没有保障的心理,要求劳务岗从事一线最为繁重的劳动。但是,所谓的奖金基本没份,福利别提。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用工企业一口咬定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是企业十足的逃避责任的做法。
3、劳务派遣制度是企业不支付用工成本的做法。大家知道,劳动者出卖劳动力,而劳动力是有时间界限的,也就是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就像油井枯竭一样,无法再出卖劳动力。但是,很多企业不给劳务岗办理社会保险,实际上是毁灭性的使用社会劳动力,也是最为严重的剥削行为之一。
二、《劳动合同法》等对劳务派遣的法律保护。
劳务派遣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地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实行不同工同酬;二是发生劳动争议是企业不承担责任,即用工单位可以不当被告。那么,是否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就真的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事实上已经十分明确。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关于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进一步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因此,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权利已经规定得非常明确,没有疑义。因此,用工单位实行不同工同酬的用工制度,劳务派遣工主张同工同酬权利完全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2、用工单位完全可以成为劳务派遣用工争议的被告。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上,只要劳务派遣单位成为被告,用工单位就毫无疑义地成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因此,将用工单位列为被告没有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定,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该是承担起法律责任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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