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之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个期限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有关。依据工作年限的长短,劳动者可以享受到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本案中,查某在该公司工作未满5年,依照法律规定,其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4条的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因此,查某的医疗期应在6个月内累积休完。故本案中,单位能否解除同查某的劳动合同,关键是看查某休病假的期间是否超过了3个月。如果超过,单位就可以解除同查某的劳动合同了。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了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还有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和第三十九条员工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形。因此,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仍可以解除与病假期间员工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