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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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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合同纠纷2020-03-13|人阅读

案情简介:

本案系某集团公司与某能源公司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某集团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其在某能源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的某建筑安装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案件的经过和事实是这样的:

某集团公司与某能源公司签订《某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底,某集团公司完成全部工程,交付某能源公司使用。

2017629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受理某能源公司的重整申请。

20171011日,某集团公司申报债权141895274.94元,并主张对欠款本金132359850.7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171030日,法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所申报债权进行核查,某集团公司代理人参加会议并向其送达债权表。该债权表确定某集团公司债权数额暂不确认、无担保、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债权表首页说明中载明:如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15日内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2018123日,法院作出决定书,其中决定:临时确定某集团公司的债权数额为35025540元。

2018425日,某集团公司与某能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一、截止2017629日乙方(某能源公司)欠付甲方(某集团公司)工程款总计67500000元;二、法院临时确定甲方(某集团公司)债权35025540元(叁仟伍佰零贰万伍仟伍佰肆拾元)按重整计划分配,剩余32474460元(叁仟贰佰肆拾柒万肆仟肆佰陆拾元)在乙方(某能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由重整后的某能源公司按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清偿。

2018910日,法院批准某能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某能源公司重整程序。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律师分析及观点:

1、本案败诉原因:某集团公司虽然在申报债权时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之后的债权表、重整计划草案、《协议书》上记载为普通债权,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还签字确认,视为对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放弃,某集团公司丧失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导致败诉。

2、本案如何胜诉: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某集团公司应当在收到债权表时提出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三张表中未更正为对某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某集团公司不应当签字确认。

为了大家更好的了解和行使“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律师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裁判意见,整理如下:

一、《合同法》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并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工程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规定: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三、有关案例裁判意见(其中也存在相互矛盾的裁判)。

1、在未约定就承建工程进行分项或分栋验收并单独结算及单独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以整体工程的竣工之日起算六个月。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4018

2、应付工程款利息不应当纳入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范围。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432

3、建设工程完工之前中途停止施工的,不能以“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的竣工之日”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应当以工程款结算及支付事宜达成合意的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2018)最高法民终325

4、基于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取得的财产,承包人享有足以排除其他抵押权和债权的强制执行的权利。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1566

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之后,无需另外明示,且可以依法直接行使。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1281

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私权范畴,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征得建筑工人、材料商的同意,承包人主张因其未征得上述人员同意,放弃优先权的意思表示无效的,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2018)最高法民终99

7、优先权的适用是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为前提,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应视为未超过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918

8、案外人对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财产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不能阻止执行标的的转让、交付,应当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5098

9、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承包人需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主张。(2017)最高法民再389

10、在欠付工程款事实确定的情况下,不能以审计结论对工程款数额作出确认的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655

11、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协议书方式对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予以确认的,应视为承包人通过签订协议书的方式主张了优先受偿权。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4095

12、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是基于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而产生的孳息,与工程款本为一体,属于优先权的受偿范围。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611

13、在认定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463

14、建设工程由于发包人原因解除,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可以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2016)最高法民再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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