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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照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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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
主办律师

协助卖淫案的定罪与量刑

刑事辩护2014-04-02|人阅读

本律师办理了一件***组织卖淫案,并被指控构成累犯,从重处罚。最后通过与检察院的有效沟通和法院的据理力争,最终认定为“协助卖淫罪”,但不构成累犯。

犯罪嫌疑人***在一个卖淫场所从事收银并按老板要求支付人员工资的工作,2013年4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逮捕,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为***构成组织,但根据辩护人的会见及阅卷情况,可以明显表明***的行为仅构成协助卖淫罪,于是向检察院提出了律师意见书,阐明了律师的观点法,并通过与检察院的多次沟通,最终起诉书起诉的罪名变更为“协助卖淫罪”。在开庭之际,被告认罪较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只是在累犯认定上发生了异议,后辩护人出具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电话答复,从法理上予以了分析 第一次被判决缓刑,只要是在缓刑期间不再故意犯罪,原刑罚不再执行。而累犯的成立是原判决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的,才构成累犯。如果原判决不再执行,就意味着没有执行完毕的前提,因此,即使五年内犯新罪了,也同样不能按照累犯来处罚。最终法院认定不构成累犯。

  本案办理过程中,通过辩护人的努力,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的客观公正,有效的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其犯罪行为也得到了公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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